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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0.06.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切实做到节约、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开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施占补平衡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府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拟定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

        一、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的占补平衡指标,根据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指标分成比例:

        (一)通过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复垦获得的指标,5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二)通过建设用地复垦获得的指标,7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三)对于特殊复垦项目,如未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等,复垦成本确实较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将指标10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四)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农民建房的,100%计入整体复垦的镇、街道。

        上述规定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之前确认的地块仍按原办法执行,因市局挂帐提前使用的指标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差价,六类用地由区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区级公司分别承担50%,工业、公益性项目用地由区政府承担。

        二、镇、街道、区级公司到区外购入的占补平衡指标,100%计入购入指标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三、2009年起,全区范围内区级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等项目占用区级占补平衡指标的结算原则:

        (一)学校、医院、变电站、消防等公益设施项目由区政府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公路署立项的道路由区政府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其他道路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占补平衡指标;河道、泵站、电信机房等公益设施项目,以资产的归属来解决占补平衡指标,属区级的由区政府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农民建房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二)市级工业园区政府重点支持的工业项目用地,70%由区级占补平衡指标补充,市级工业园区内道路项目用地,70%由区级占补平衡指标补充。其他国家公告开发区内政府重点支持的工业项目及其他区域重大产业类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区级指标的余量中酌情支持。

        (三)全区六类用地项目由地块所在地镇、街道、相关区属公司负责解决占补平衡指标,区土地储备中心配合落实占补平衡指标,所涉及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四、2009年起,各镇通过复垦分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所在镇、街道、区级公司优先用地,其余部分区政府按每亩40万元(含2.5万元/亩的开垦费)统一进行结算。全区所有建设用地项目需要占补平衡指标的,在报批前需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应首先向区政府申请购买指标,经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实同意使用占补平衡指标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执行“一书四方案”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审批,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同意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建立奖励机制,对年度复垦计划能有序开展,整理复垦有关计划、方案等基础工作详细,按年度计划执行有力、措施落实到位,市局下达计划以及年底奖励我区的各类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项目。

        六、 在本办法执行之前,各镇、街道及其他单位所结余或所欠的指标由区财政局按有关精神,以货币的方式予以结算,不再计入下一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结清的单位,需制订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期限最迟不超过二年,在计划期限内,如有资金来源应提前还款。

        七、各镇通过复垦获取的占补平衡指标收入的使用范围: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本结算办法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规划土地局 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