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改办、监察局、工商分局关于我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0.06.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现将区审改办、监察局、工商分局关于《青浦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青浦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重点,通过实施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加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全力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争行政审批周期总体缩短,实现“一降、一提、五个明显”的工作目标。一降:把办事周期和手续降下来。一提:把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上去。五个明显: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开度明显增强,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明显强化。
三、组织实施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行政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在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中的任务和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青浦分局、区科委和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审改办。
四、工作任务
(一)建设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
按照“总体规划、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思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虚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为平台,将内资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准、办理税务登记核准统一纳入到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以“提前服务、一口收件、分送相关、同步审查、综合协调、限时办结”的方式实施并联审批,变“串联审批、时限累加”为“并联审批、时限叠加”。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前台“一口收件”、后台“统一协调、同步审批”,全程“公开透明”,方便企业。
(二)确定并联审批事项
根据沪审改办发(2009)9号文《关于印发(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第一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第一批13个部门23项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
1.区旅游局(1项)旅行社的设立许可;
2.公安青浦分局(2项)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公章刻制);
3.区财政局(1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4.区文广影视局(4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企业的许可;
5.区卫生局(1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核发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设立(变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初审;
7.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8.区交通运输管理局(2项)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9.区环保局(1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0.区质监局(1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准;
11.税务局(1项)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12.区安监局(2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3.工商青浦分局(2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
五、职责分工
(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其中区审改办为总牵头部门,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监察工作情况,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二)工商青浦分局是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承担下列职责:
1.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2.自行或委托经济小区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3.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4.定期向区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相关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1.向牵头部门提供上述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程序、办理承诺时限以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
2.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3.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科委负责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并纳入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同步建设同步应用。
六、时间安排
(一)2010年4月上旬:由区审改办牵头召开青浦区并联审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讨论修改本《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见附件)。
(二)2010年4月中旬:并联审批部门向区审改办、工商青浦分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及办事指南。
(三)2010年4月下旬:区审改办、工商青浦分局联合制订《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转后实施。
(四)2010年5月上旬: 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五)2010年5月中、下旬: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率先进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系统进行试运行。
(六)2010年6月:系统正式运行。
(七)2010年9月1日前:区审改办、区科委牵头,完成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
适时将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也纳入并联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联审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将并联审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各部门对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区行政效能考核内容。
(二)各司其职,群策群力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跨前服务,结合自身特点,群策群力,制订各环节的细化措施,确保并联审批工作能得到整体推进。
(三)上下联动,形成机制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条线的指导和支持,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积极请示和汇报有关工作进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性机制,齐心协力,有力有序的推进各项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青浦区监察局
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浦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本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工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申请材料的接收
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置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我区大部分企业设立登记由所属经济小区代理,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为了减少环节,方便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经济小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工商部门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经济小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经济小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工商部门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记录。
3.申请材料的交接
工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由工商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工商部门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因天气、交通因素等不可抗力的;
(2)其他特殊情况的。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的,由工商部门与区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的申请材料。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派专人与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委托的经济小区交接申请材料,并在《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4.登记申请的受理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①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②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同时进行预审。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将初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初审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①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5.申请材料补正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二)审查与决定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各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工商部门。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工商部门。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前一部门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工商部门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部门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工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以传真等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税务部门,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4)税务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制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证件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5)工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直接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以传真等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税务部门,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3)税务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制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证件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4)工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直接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申请,申请人已经自行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参照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操作。
二、提前服务
(一)提前服务的事项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1.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2.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二)各部门应当将提供提前服务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示。
三、综合协调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发起综合协调:
(一)对事项是否需要审批意见不一致的;
(二)对审批事项的前后置关系意见不一致的;
(三)符合申请条件,但有信访或群众矛盾较突出的;
(四)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业态与区域规划要求不相符的;
(五)申请项目属于重点整治行业的;
(六)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区审改办负责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实地核查
法定需要实地核查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部门在办事指南中应当予以明示。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并且能够同时开展核查的,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委托的经济小区应当自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所称能够同时开展核查是指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在统一的时间内开展实地核查并且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情形。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实需要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实施。
五、网上并联审批
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建成后,以上流程环节中凡涉及以《抄告单》、传真等方式反馈结果的,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实现各部门间审批信息结果的抄告反馈。
六、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样式)
2.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样式)
3.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样式)
4.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样式)
5.实地核查通知书(样式)
上海市青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青浦区监察局
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
NO.
:
你申请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工商部门提供统一收件服务,并将于规定时限内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将在正式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同步进行审查或者预审。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将直接通知你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你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文书。
经办人: 并联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的牵头部门为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如需查询并联审批进展情况和审批时限等相关信息请浏览相关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存根
NO.
申 请 人:
并联审批项目:
收件材料份数:
经 办 人:
收件日期:
已收取的申请材料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1.
2.
3.
………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2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
(工商部门留存)
NO.
申请企业名称:
审 批 事 项:
材料清单:
1.
2.
3.
……
签收单位/部门: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附件3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
NO.
(审批部门):
兹有 (筹办)(企业)申请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我局现将结果信息抄告你单位。
联系人: 传真电话:
受理意见 | |
补正意见 | |
初审(审查)意见 | |
审批意见 | |
其他说明 |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
(企业名称):
实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是本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效率的一项服务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
二、材料提交
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申请的,应当知悉《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认真阅读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的全部内容,据此向工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流程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内资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同步进行审查或者预审。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直接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在收到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文书。
四、提前服务
为了方便申请人,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对于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选址定点等基础工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根据工商部门登记场所公示的办事指南,与提供提前服务的审批部门进行预约获得咨询或者场地勘察等提前服务。
本次登记申请中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为:
本申请人已经知晓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办理流程、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办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内容,现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实地核查通知书存根
NO.
(申请人):
你提交的并联审批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工商部门将于 年 月 日统一组织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请您届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携带本通知书,以便审批部门备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实地核查通知书
NO.
(申请人):
你提交的并联审批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工商部门将于 年 月 日统一组织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请您届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携带本通知书,以便审批部门备查。
经办人: 并联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