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07.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一年一月二十七

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逐步在我区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区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规土局、人保局、监察局、残联、研究室、总工会、文广局、审计局、司法局、信访办、公安分局、淀山湖新城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区房管局

1. 负责协调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2. 负责各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3. 对通过初审的家庭实施复审和二次公示,组织摇号、选房等程序性工作,负责筹措房源,组织选中住房的居民与开发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等合同。

4. 做好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益户的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区民政局

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报告,并协调相关工作。

(四)区发改委

会同房管局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区残联

负责做好对残疾人士实际情况的核实以及残疾级别的认定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定工作。

(七)区人保局

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九)区审计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区监察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运行机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勤政、廉政等事项的监督工作。

(十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做好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认定,并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

(十二)各街道(镇)

1. 组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受理

2.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协调房管办事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完成居民房屋和经济状况的审核工作,进行初审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进行复审,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复审、摇号、选房等工作;

3. 负责协调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房源筹措及落实情况

目前,我区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套商品房转化的方式筹措经济适用住房;也可在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按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实际需求多渠道就近筹措相应房源。现已经收购宜达新居187套;佳乐苑9套;天桥新苑88套(天桥新苑88套房源因土地性质未办理有关手续,其余196套全部锁定房源),总建筑面积为18886.88平方米,其中,户型为一式一厅204套;户型为二式一厅80套。另外在“天桥新苑”项目中,将新建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四、价格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宜达新居、佳乐苑、天桥新苑房价以现房评估均价为基础,经济适用房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的60%折算为基准价格。最后价格确定由区房管局委托专业单位作评估,再作面上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管局备案。

五、操作办法

(一)具体的准入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2.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4. 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的保障机构如实填报申请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与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各街道、镇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管办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

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3. 供应操作流程

  

  

  

六、具体工作安排

(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培训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严格把握政策,统一口径,规范操作,切实将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操作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在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复核、轮候、选房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口径、优化工作程序。

(三)做好接待咨询和定期汇总工作。在全面推开经济适用住房前,对前来咨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居民做好咨询记录。

(四)组织开展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及收入状况的调查。

(五)做好全过程的宣传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10 - 12月底)

1. 制订《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2. 各街道、镇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并设立工作窗口;

3. 组织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4. 筹措供应房源;

5. 调查摸底;

6. 确定销售价格;

7. 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启动阶段(20111 - 12月底)

1. 举办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启动仪式;

2.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资料、政策咨询点灯宣传渠道,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透明的宣传报道;

3. 公布房源;

4. 组织摇号轮候选房等程序性工作。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一年一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