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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青浦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11.19

        青府办发〔2012〕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关于《青浦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青浦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十二五”期间我区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达到“十二五”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使我区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保障,“十二五”期间将全面加快和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3.工作目标。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在养老机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力争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各街镇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按实际需求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在中心城区,入住老年人口在2-3万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并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街镇为单位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的,将街镇的敬老院改造成集中供养、托养、寄养、社区养老、配餐送餐、康复护理、失能照料、临终关爱为一体的农村养老福利中心。

        二、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4.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发展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5.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街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

        6.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养老公益项目竞标,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7.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区和街镇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闲置水厂、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全区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

        8.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的养老服务机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配餐送餐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四、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9.建立促进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市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等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街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10.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11.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产权自主,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产权自主,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职业证书》和《工商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护理级别,给予运营补贴,同时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年度服务考核,并按考核等级发放适当奖金。

        12.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技监、食药监、民政等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定,由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发改委立项。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依据部、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做好建筑设施、安全设备、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工作,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13.列入《青浦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随着青浦区委、区政府对人才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根据《青浦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将制定《“十二五”期间青浦区社会公益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实施计划(养老服务类)》,加快培养养老服务类人才培养计划,以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和训练,同时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社会公益事业专业投资建设,以应用型、技能型养老服务和一线管理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社会公益事业专业技能的开发和应用,提高社会公益事业专业基层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素质。

        14.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实施岗位津贴,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学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15.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设专业人员队伍。通过招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专业化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16.建立一支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为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要求,每个街镇建立一支不少于3人的,具有一定的医疗护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评估队伍。

        六、加快建立完善养老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17.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土、房管、建设、教育、卫生、体育、司法等部门和老龄等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街镇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18.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街镇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本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

        19.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人员纳入特种技术人员,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规土、发改、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社会福利行业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行业规范标准化建设和业务指导,以及合作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附件:“十二五”期间青浦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任务指标

        青浦区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