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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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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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青府办发〔2013〕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
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实施同步办理的若干意见》(沪审改办发〔20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3 号)文件精神,优化产业准入和行政审批同步办理机制,强化产业项目源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
(一)加强准入管理
建立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发改委、科委、国资委、环保局、规土局、财政局、房管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人保局、消防支队、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为“各专业部门”)。区经委作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二)评审准入范围
利用新增土地、自有土地、租赁厂房等方式落地的产业类建设项目;其它企业转型、技术改造、股权转让等需要评审准入的生产性项目。
(三)评审准入原则
1.集聚、集群发展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中,培育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打造区域产业特色。
2.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引导产业功能区和企业提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3.质量、效益优先原则。重视项目质量,优先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做到质量、数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4.环保、安全保证原则。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在项目准入上得到体现,把好准入关,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
5.人口、就业结构原则。鼓励企业提升人均单位产出绩效,对人口和就业结构进行评估。
6.科学、公正评估原则。对项目的准入评估要体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四)评审准入内容
1.产业政策。引进项目应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坚持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相结合,坚持产业发展重点与新城功能提升相匹配,突出发展方向,促进产业集聚。
2.环境影响。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及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审。
3.投资者背景。主要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4.项目规划参数。对项目用地的生产车间及仓库、办公楼、展示厅、宿舍等必要的辅助用房进行测算,并按不同的产业、工艺等,参照《上海产业用地指南》评审确定建筑基地面积等。
5.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对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土地销售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当地劳动就业率、人均税收、人均产出指标等。
6.产业能效。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包括行业能源、水资源等的消耗指标进行评审。
(五)评审准入程序
产业项目准入评审程序分申请、初审、会审、批准四个环节。
1.申请。区经委综合各专业部门的评审要求,编制项目准入评审所需材料的清单,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按项目准入评审所需材料清单准备申请资料,并填写《上海市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申请表》,向所在镇、街道和园区进行申请。
2.初审。各镇、街道、园区对申请的项目提出意见后,提交区经委。区经委对项目的产业导向、环境影响、能耗影响、安全影响、建设参数、投资者背景、经济效益等进行初审。
3.会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分送各专业部门并召开区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对于新增土地的项目,评审准入后项目供地方案按本办法第二条严格新增土地供应执行;
对于涉及容积率调整超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改扩建项目,评审准入后另行按《青浦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的试行意见》执行;
对于不同意准入的项目,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可在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评审;
对于不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可能对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安全风险高的项目、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冲突以及与产业用地、产业能效均值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于国家、本市有明确规定需第三方评估的项目或特殊项目,积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授权委托专业咨询公司实施项目评估(包括风险评价等)。
4.批准。区经委根据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通过评审准入的项目,由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出具《上海市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严格新增土地供应
(一)土地储备
需新增土地项目基本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高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所属中类行业对应土地等别的控制值;产出指标,东片区域:土地产出率≥500 万元/亩,税收产出率≥30万元/亩;西片区域:土地产出率≥400 万元/亩,税收产出率≥20万元/亩。
经评审准入后,项目引进单位(镇、街道及产业园区)方可开展前期土地储备手续。
(二)供地审核及流程
1.方案初审。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科委、国资委、规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简称“四委三局”)对开发区域申报的新增土地产业项目及其土地出让计划进行初审。
2.方案拟定。包括土地指标配置(分类为市统筹项目或区供地项目)、供地价格及出让方式(分类为区带产业项目出让和一般项目出让)。
3.方案审定。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方案由区经委汇总,报区土地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后根据会议纪要实施。
4.确定交易。所有供地项目,由区规土局编制出让方案,进入市土地交易系统。
(三)带产业项目出让条件
1.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企业已上市或在上市过程中所需供地项目(按企业股改完成并辅导备案为依据);
3.同行业龙头企业的新建项目(全国行业排名前二十家,符合区域内的产业定位);
4.本区域内的新扩建项目,原项目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良好,现有产出贡献符合需新增土地项目储备条件;
5.属省市级企业总部经济项目;
6.由街镇、开发区提出,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
三、规范操作流程、建立产业项目准入后评估机制
(一)项目核实、如实申报
1.各镇、街道和园区是产业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把好源头、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引导和企业服务,对产业项目情况进行核实。
2.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凡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评审申请资格或评审结果。
3.受委托评估单位和个人对所作评估申报资料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服务、优化流程
1.强化产业项目准入指导。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制订和完善规划、土地、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加强审批前服务指导。
2.发挥产业项目准入路条作用。对于同意准入的项目,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可办理企业设立及开展相关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3.推进告知承诺、同步办理。各行政机关对持有《意见》的产业项目,应按《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部门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实施细则等,办理开工前土地取得和立项、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等环节所需手续。对于相互制约的行政审批,凭《意见》,通过告知承诺,实施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同步办理,原则上要求对可在后续审批环节上予以约束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三)建立产业项目准入后评估机制
1.纳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通道、使用市统筹土地指标项目,按市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后评估及启动申报工作。
2.通过准入评审的本区产业项目同步纳入《上海市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项目和监督、行政审批同步办理落实和推进,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的落地跟踪和服务,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3.本区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与各街镇、开发区签订的投资承诺或投资协议应纳入新增土地或改扩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附件,由区规土会同相关街镇、开发区定期核查履约情况;产业项目如涉及其全部(含部分)股权或建筑物转让的,区工商、房管等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核查项目履约情况。
4.对通过前置准入评估的产业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其他产业项目准入评审部门及各镇、街道、园区,定期对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承诺的项目业态、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建筑容积率、生产工艺、建设进度、综合效益等实施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或限制措施。
四、其它
原本区有关项目评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青浦区产业项目准入评审申请表》(样表)
2.《上海市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意见》(样表)
3.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流程
4.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所需资料清单
5.承诺书(参考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