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青浦区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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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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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青府发〔2013〕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青浦区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关于调整青浦区农村残疾人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04年“推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实现全员覆盖”的实事项目,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残联〔2004〕3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推进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分步走”的基本原则,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基本保障问题。本着维护和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长远利益的宗旨,根据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未参加城保和镇保的农村残疾人给予帮助。同时为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在为本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的基础上,实行对农村非重度残疾人新农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采取经济补贴的政策措施实现本区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全覆盖,确保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共享社会文明与发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对象
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农村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以及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残疾的非重度残疾人(已参加城保或镇保的除外)。
(二)标准和范围
1.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对其他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费用给予95%补贴。
3.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时,补贴标准同步调整。
(三)信息交互
1.街道、镇残联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参加新农保的非重度残疾人名单等信息登记造册,填写《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名册》(以下简称《补贴名册》)及《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并将电子文档报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已由残疾人本人签字、选好缴费档次的纸质版《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街道、镇的城乡居保经办窗口。
2.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审核汇总街道、镇残联上报的《补贴名册》,将电子文档报送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
3.10月底前区农保中心进行数据匹配后,将已参保扣款成功人员的信息反馈给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四)其他
1.补贴对象必须在10月底前参保缴费。
2.街道、镇残联收齐补贴对象的缴费发票并存档。
(五)资金划拨
根据区农保中心反馈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全额下拨至各街道、镇残联。由各街道、镇残联划拨至补贴对象个人缴费扣款银行卡。
三、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
(一)对象
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含在校学生),并具有本区农村户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已参加城保或镇保的除外)。
(二)标准和范围
1.对于符合条件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人,重残无业对象给予全额补贴,非重残无业对象给予98%补贴。
2.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不纳入补贴范围。
3.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补贴标准。
(三)信息交互
1.街道、镇残联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辖区内已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名单等信息登记造册,填写《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名册》(以下简称《补贴名册》),将电子文档报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每年4月底前审核汇总街道、镇残联上报的《补贴名册》,同时将电子文档报送本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
3.区合管中心收到《补贴名册》后随即发放至各街道、镇合管办,由各街道、镇合管办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四)资金划拨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于当年度9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全额划拨至区合管中心(区财政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四、资金来源
对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保补贴资金由本区残疾人保障金负责承担。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青浦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浦区农村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名册
2.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
3.青浦区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名册
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卫生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