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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4〕78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02.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7
青浦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原则,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区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不扩大主体设施规模的存量设施改造、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综合整治、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工程类:包括对存量设施改造、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局部)功能改善;大中修主要是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按照设施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的设施进行维修,以恢复原有技术等级、设施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整治类:主要是指更新、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以及为改善设施运营条件、改观市容市貌而进行的治理工程。
日常维护类:主要是指对城市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保洁、修补一般损坏及零星更换设施附属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应急处置类:主要是指各行业管理部门处置城市突发事件中,所采取的管理和工程性措施及相关费用。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是指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维护管理,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高架、人行地道)、公路、公共交通(含停车场)、道路交通管理、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防汛防台、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气、公共消防、住房保障及物业管理、旧住房综合整治以及地面沉降与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护内容)
区级城市维护的主要内容为:保障本区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对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大中修、瓶颈疏通、日常维修养护、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职能分工)
本区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包括区属公司)、街镇共同承担。区级主要负责实施区域系统性强、网络化程度高的区级重大基础设施维护工作,街镇主要负责镇、街道范围内的街镇级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是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及权限内工程类、整治类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交委:负责与市级城市维护主管部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负责本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城市维护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区级城市道路、公路等维护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区国资委:负责本区区级公司承担的城市维护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维护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对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除日常维护类项目外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区建交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交运局、区房管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属公司、街、镇等管理部门是本区城市维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并组织本行业内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程序
第六条(计划编制和下达)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规范,结合我区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维护的需求,拟定城市维护项目计划,于每年8月,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申报下一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建交委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年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与财政和国资预算同步下达。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编报日常维护类项目年度计划,也应符合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据此作为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
(一)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工程类、整治类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
15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两阶段核准(审批),报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另有规定除外)审批
2500万元及以下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阶段核准(审批),报区发改委(另有规定除外)审批。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三)应急抢险(修)项目:应急抢险(修)项目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应急事件处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区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申请调整年度养护计划,或使用应急资金。资金报告应附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处置指令或各行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及具体抢险项目的方案。
第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额,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及《青浦区区级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青府发[2013]45号)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安排原则)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城市维护资金“条块结合”的分工原则,本区城市维护资金由区、街镇共同承担。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计划及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行业规划,于每年8月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日常维护类项目预算原则上按标准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项目计划,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属公司部分报区发改委、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计划和预算支出核定)
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综合平衡项目安排,并预留一定比例维护应急资金,拟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及预算下达)
区发改委下达年度计划,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纳入部门预算。区级城市维护支出计划及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增长机制)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在我区城市维护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区财政、区国资委每年按照实际需求,核定一定的增量资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根据城市维护性项目资金总量情况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出的实际需求,进行项目优化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方式)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开放区级城市维护作业市场。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日常维护和管理类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中除日常维护类项目外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预算主管单位)的工程类、整治类项目由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日常维护类项目资金按部门预算规定执行。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工程类、整治类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项目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
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的 3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决算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其他日常维护及管理性项目,应按照青财预(201486号文件规定,落实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结算报告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对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计)
除日常维护类项目外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决算资料后,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也需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项目责任(代建)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项目)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区范围内市级维护项目的跟踪工作,确保市级项目在我区能及时得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街、镇项目)
街、镇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立常态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城市维护计划目标,设立街、镇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并将街、镇、区级公司城市维护项目作为街、镇、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保障街、镇、区级公司的存量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绿容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青浦区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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