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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4〕81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02.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9
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鼓励企业就地用工,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现就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就业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各类实体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有(集体)企业及控股企业、政府出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中介机构除外。
企业当年录用具有本区农村户籍并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富余劳动力,有就业愿望、有劳动技能,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录用前三个月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企业新增录用一名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企业岗位补贴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的期限为3年。同时给予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6个月。
三、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企业申请岗位补贴,需在连续用工满一年后(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由企业按年向注册所在地的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注册在区级园区内的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就业补贴,在连续用工满一年后(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由本人或委托企业人事部门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就业补贴,由各镇(街道)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汇总核实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四)企业岗位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区的园区、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练塘、金泽、朱家角和白鹤地区按区财政与镇财政50%:50%的比例承担,其它地区按30%70%的比例承担。
(五)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六)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的岗位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核拨至相关园区、镇(街道)财政,各园区、镇(街道)按比例配套后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就业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核拨至各街镇财政,由各街镇就业保障服务机构发放至申请人。
四、其他
(一)按照“104区块”提升、“195区域”转型、“198区域”减量的原则,对位于“104区块”内符合产业导向或位于“195区域”、“198区域”内纳入上海市工业企业目录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给予补贴,由区经委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二)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享受岗位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的贡献额,由企业所在街镇、园区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三)国家会展中心、大型居住社区、青西郊野公园以及淀山湖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国家和市级项目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若本意见与市、区促进就业相关补贴政策相重叠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凡符合《关于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150号)有关规定的,继续给予非农就业补贴。对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本补贴,取消企业申请资格,并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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