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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快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4〕82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02.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关于青浦区加快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1
关于青浦区加快发展粮食生产
家庭农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4年市政府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根据《青浦区关于全面加强三农工作三年行动计划》(青委〔201488号)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现结合本区实际,对发展粮食生产集体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本区以本区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土地规范流转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府办发〔20132号)和有关政策法规,受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文本,签订土流转合同并进入本区土地流转监管平台。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人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或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合理经营收入原则。确保家庭农场经营者有一个相对稳定合理的收入,关系到家庭农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粮食种植土地流转价格,并增加适当的政策扶持。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粮食规模经营,建立粮食生产家庭农场。
二、准入条件、程序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1.经营者原则上是本村的农户家庭,并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若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是本镇或本区户籍农户家庭。
2. 经营者男性年龄为60周岁以下,女性为55周岁以下。对信誉好、有技术、会经营或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经村民委员会或街镇相关部门认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对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种植技术,能熟练使用农机具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4.家庭农场经营面积50-200亩,农田的耕、种、管、收等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完成。
5.根据青委〔201488号文件要求,持有农业等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证书。
各村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实际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的具体要求
(二)准入程序
1.农户申请。由本村农户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条件和本村的具体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农户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3.民主评定。由本村老干部、老队长、老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定,择优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票决制,按得票数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
4.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街镇土地流转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并在街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退出机制
由街镇组织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土地流转合同,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的;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第三方或有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
3.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违反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操作细则》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扶持政策
(一)在享受原有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根据考核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
(二)优先支持家庭农场粮食生产设施建设、购置农业机械等。
(三)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经营者免费参加农业技能和经营的资格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对于稳定粮食生产、控制外来务农人员数量、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各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农场发展计划,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在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优化环境,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其有合理经营收入。区农委要对家庭农场发展加强指导和服务,适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区财政要加强对家庭农场补贴资金的管理,抽查核实补贴面积,及时下拨补贴资金。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要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及有关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根据他们的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年龄在50岁左右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要作为重点培训对象,通过培训使其逐步成为新型农民,并经考核和综合评定发给经营者资格证书。
(三)抓好配套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抓好农业服务是确保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区、镇农技部门及各村应与家庭农场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提供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资供应、农技应用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和现场指导,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办不好、办不了的困难。
(四)强化责任意识,杜绝违规经营
镇、村应加强责任意识,不定期对家庭农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破坏基本农田和转租、转包、虚报面积等问题,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对违反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承诺的,要及时终止合同,收回流转土地。
(五)完善考核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要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推进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列入镇村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区农委要督促镇、村加强对家庭农场的考核工作,并对镇考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考核结果公正。通过考核管理,形成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实现以考促管、以管增效,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青浦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各镇(街道)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附件:《青浦区粮食家庭农场考核办法》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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