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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青浦区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3.17

 青府办发〔2015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青浦区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0

 

2015年青浦区环境监管执法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办〔201456号)和2015年上海市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环保领域重点工作,现对2015年本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制定计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环保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明确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确立街、镇的环境监管职责,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协调和推进机制。各街镇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协同推动和开展本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并指导街镇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执法重点和工作安排

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三方面重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以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和监管执法为重点,加大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加强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为重点,实施空气、水行动计划,有效提升环境质量;以保障环境安全为核心,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为重点,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一)重点地区生态综合整治

执法范围:环境问题突出的“198”区域

执法任务:采取综合措施,整合土地、环保、建设、城管等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开展土地违法整治、违法建筑拆除、“未批先建”项目环保执法等方面工作,加快推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

职责分工:各街、镇牵头负责,聚焦重点区域,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推进。

时间节点: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任务,提出整改方案,全区落实1-2块区域的综合整治任务。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扬尘污染整治

执法范围:全区范围内建筑工地、码头堆场及道路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执法任务:结合文明施工管理,强化建设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场地的扬尘管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设置冲洗装置、现场全封闭围挡墙设置等情况;加强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控,对露天堆场围挡、遮盖、密闭、喷淋装置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对道路运输过程中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检查,对车辆是否按规定采取密闭化措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未依法采取相关扬尘防控措施的,依法查处。

职责分工:建管委负责对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码头及其堆场等场地扬尘执法;区房管局负责对拆房工地进行扬尘执法;公安交通、绿化市容、城管负责对运输过程中车辆扬尘防控情况开展执法。

时间节点:20156-9月组织开展1次专项执法行动;10-12月份开展执法后督察,推进落实整改要求。

2.中小锅炉、窑炉、茶水炉等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在用的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小茶炉和小炉灶。

执法任务:限制煤炭燃烧总量,基本消除散烧燃煤燃料。通过综合整治,完成117 台剩余中小燃煤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取缔全区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

职责分工:区发改委、区经委负责制定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配套政策和落实燃煤控制任务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检查;各街镇负责整治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小茶炉和小炉灶。

时间节点:20157—9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区中小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开展全面排查;9月底前,完成中小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3.高污染车辆整治

执法范围:在用高污染车辆,重点是黄标车。

执法任务:对高污染车辆上路行驶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高污染车辆违规行驶禁行区域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通过执法检查,落实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推进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工作。

职责分工:区建管委牵头,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提前淘汰工作,区环保局、公安青浦分局(交警支队)配合。公安青浦分局(交警支队)启动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区环保局配合。公安青浦分局、区环保局负责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联合执法检查,区建管委配合;区建管委负责推进运营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区环保局配合。

时间节点: 2015101 启动黄标车限行措施;10-12月开展在用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年底前完成2015年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4.重点行业企业工艺废气执法监管

执法范围:化工、表面涂装、涂料生产、印刷等行业排放工艺废气(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重点)的企业。

执法任务: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控制情况、现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对没有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未按规定和拒不配合制定治理方案的企业,依法处理。

职责分工:区环保局按照监管权限组织推进;涉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由区经委负责。

时间安排:20156-12月完成27 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查,提出整改措施;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水环境综合整治

1.推进截污纳管工作专项整治

执法范围:建成区直排污水企业。

执法任务:通过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实施纳管,全面完成建成区内企业的截污纳管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牵头组织执法,区环保局配合。

时间节点:20156-10月,环保、水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1-12月,加强执法后督察,落实截污纳管任务。

2.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

执法范围:全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对不规范(污染严重、泔脚养殖、与居民区混杂)中小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

执法任务:推进不规范畜禽养殖场的调整关闭。重点检查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和干湿分流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对列入不规范中小畜禽养殖场名单的,依法实施调整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的规模化畜禽场依法严肃处理。

职责分工:区农委牵头组织开展不规范畜禽养殖场的调整关闭工作,区环保局对畜禽养殖场排污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时间节点: 20156-12月开展2次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执法检查。10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11—12月提出调整方案,推进不规范养殖场的整改工作。

3.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处理情况检查

执法范围:国控重点企业及区重点监管企业。

执法任务: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对违法排放污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职责分工:直排企业以及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由区环保局负责,区水务局负责二类水污染物排放纳管企业的检查。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由经委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时间节点:20156-8月,区水务局、环保局对纳管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1-12月进行后督察。直排企业,由环保局结合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10月前开展1次执法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违法行为。

4.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

执法范围:本区1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

执法任务: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推进污泥、废水、臭气的规范处置,推进完成减排任务。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量的匹配情况;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及污泥处理情况的检查,环保局配合;区环保局负责废水、臭气排放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时间节点:201546月,区水务局、环保局对1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自查;自查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市水务局、环保局。市水务局、环保局7-10月开展抽查。

(四)其他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各街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检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对排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执法稽查和目标考核

2015年下半年开始,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对我区环境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稽查。区政府将各单位环境监管执法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每月要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执法监管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要按照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强街镇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依托街镇的“大联勤、大联动”机制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各街镇要设立环保机构或者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保障环境监管经费,确保环境执法的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

推进专业执法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调。进一步理顺环保专业执法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关系,强化环境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违法行为查处的“双向移送”制度。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制度。

(四)畅通投诉渠道,推行“阳光”执法

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45”和“12369”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曝光一批严重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并借助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