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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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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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3.17
青府发〔201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青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此,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人员组成和模式。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择优聘请法学专家、执业律师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和尊重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工作。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建设情况,应当通过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
1.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3.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4.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5.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6.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7.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
8.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9.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要求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各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按照相关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实施管理。没有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载明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续聘。
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曾受过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4.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五、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区政府聘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六、工作保障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足配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机制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法制机构应当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三)经费保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七、考核与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区政府法制办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