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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QA13010002016221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16〕10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12.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12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4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保持区与镇、区管公司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和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增值税等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镇、区管公司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关于增值税收入划分

考虑到市与区县收入格局保持总体稳定,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本区税收属地征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区得部分由区与镇、区管公司按照原比例分享。

 ()关于财力基数核定

按照2015年收入核定区级返还和镇、区管公司上缴财力基数,确保镇、区管公司2015年既有财力不变。

三、实施时间

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自 201651日起 实施。若国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再次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本区将对区与镇、区管公司增值税收入划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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