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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重固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批复

QA10010002016251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16〕132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01.24

重固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成立青浦区重固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请示》(重府〔2016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镇成立重固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简称“经联社”)。成立后的经联社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使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充分享受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后的收益和成果,增加财产性收入。

特此批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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