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16263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130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12.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青浦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区长分级负责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沪粮安考核办〔20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估相结合,坚持重点督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年中围绕工作重点和难点加强督查,年终组织全面考核。区政府着重对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经委、农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土局、水务局、统计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2家成员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并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委(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依照《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每年1月1日至
第四条 依据青浦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对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评分制,各单位应对照本单位目标分值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不失分。
第五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区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考核程序分自评、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表对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考核工作办公室,同时提供考核验证材料。
(二)抽查。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具体考核内容,对各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和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年中重点工作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汇总及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对自查和抽查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并做出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形成书面材料,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每年12月31日前报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和有关上级考核部门考核评价。
第八条 区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经市考核小组考核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对各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部门,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单位基本分值失分较多的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区政府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016年度青浦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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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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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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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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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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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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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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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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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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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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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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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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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耕地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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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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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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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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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沪府办〔2006〕109号)中的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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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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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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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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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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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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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和田间肥效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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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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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区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的,得0.4分。有年度耕地质量报告的,得0.3分。有年度田间肥效监测报告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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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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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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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落实完成年度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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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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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商品有机肥绿肥缓释肥料冬季深耕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5分。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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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安排用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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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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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外,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得0.4分。在此基础上,本级财政资金年度有增量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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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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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耕地质量评价方案,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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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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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耕地质量评价方案,得0.5分。编制评价报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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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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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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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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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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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等级与上年持平的,得1.8分;等级有提高的,得2分;等级降低,每降低0.1个等级,在1.8分基础上扣0.6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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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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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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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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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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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0%以上的,得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2分,低于80%(含8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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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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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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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稻麦机械化种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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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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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麦机械化种植率在60%以上,得1分;50-60%(含60%),得0.8分;低于50%(含5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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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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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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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年度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目标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任务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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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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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稻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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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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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面积保持稳定,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的,得1.2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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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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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水稻总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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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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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总产量保持稳定,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的,得0.8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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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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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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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体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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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培育粮食家庭农场数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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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粮食家庭农场培育目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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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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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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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粮食规模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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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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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粮食规模经营覆盖率达到75%以上(含75%),得0.3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1分,加满为止;每降低5个百分点的,扣0.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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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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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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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有农机化服务组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农机服务组织服务覆盖面达到60%(含60%)的,得0.3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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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社会化植保服务组织建设和植保统防统治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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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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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植保服务组织建设,有植保服务组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植保统防统治覆盖面达到50%(含50%)的,得0.3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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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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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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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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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本地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并落地上图的,得1分。年度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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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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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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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高标准农田建设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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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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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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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比例,落实项目备案月报制度,进行建档立册和管护,得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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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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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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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建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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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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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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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农田水利建设,得0.2分。区级领导带头参加农田水利建设,得0.2分。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得0.1分。明确部门分工,逐级签订责任书,得0.2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2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得0.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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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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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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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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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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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加大区级财政投入政策文件,保持区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的,得0.2分。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投入,得0.2分。加强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得0.2分。出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金融支持或税收优惠,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政策等,得0.2分。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得0.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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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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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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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保证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当年投资计划当年完成90%以上,得0.4分,其余按照实际完成率/0.9*0.4得分。如期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得0.2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提高,得0.2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每年考核目标,得0.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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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体系(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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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收购
(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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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执行收购政策;落实收购资金;安排收购网点;配置烘干设施;加强收购市场监管(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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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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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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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预案,得1分。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得1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坚持以质论价,所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确保准确计量,不打白条不克扣斤两,不限收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确保农民卖粮顺畅,得2分。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政策,严厉查处违反质价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得1分。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得1分。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得1分。给售粮农民提供便民服务,得1分。开展市与区或区与区之间政府部门或企业间的粮食产销衔接,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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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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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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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方粮油储备(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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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结构;完善库存监管机制(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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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制定储备粮管理制度,完善库存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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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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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向上级政府签订责任承诺书的,得1分。制定储备粮管理制度,得2分。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结构,得1.5分。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落实到位,得1.5分。完善库存监管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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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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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创新完善储备粮运行管理机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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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创新完善储备粮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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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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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储备粮运行管理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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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强粮食流通能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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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食大市场大流通建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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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粮食市场体系规划建设;完善粮食批发市场设施功能;科学设立粮油供应网点(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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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粮食市场体系规划建设;完善粮食批发市场设施功能;科学设立粮油供应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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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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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粮食市场体系科学规划,加大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投入,支持辖区内粮食批发市场设施功能建设,方便居民购买,得1分。按照要求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有军粮任务的区得1分。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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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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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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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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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及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资金规划支持(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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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满足粮食储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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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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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市级规划相衔接的区规划或实施方案,完成中心库建设,满足粮食储运需要的,得0.5分。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建设需要并资金足额到位的,得1.5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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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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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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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现有粮库功能升级改造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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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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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现有粮库功能升级改造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得1分.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维修改造需要并资金足额到位的,得1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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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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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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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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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有具体举措的,得1分。出台本地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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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监管(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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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粮食调控机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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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把握储备粮轮换时机节奏与方式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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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把握轮换时机等,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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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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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或办法,得1分。把握储备粮轮换时机节奏与方式,得0.5分。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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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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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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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发挥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和加工经营龙头企业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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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发挥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和加工经营龙头企业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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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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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保持货源充足,品种丰富,价格合理,不出现区域性粮食价格波动的,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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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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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粮油应急供应网点网格化管理;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配送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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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粮油应急供应网点网格化管理;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配送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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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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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得2分;并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1分。合理布点建立应急网络的,得1分。落实成品粮油储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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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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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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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粮情监测预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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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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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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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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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统计职能(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强化培训经费保障),得0.5分。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并按要求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得0.5分。按要求设立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指导调查户建立台账并按时收集调查信息,得0.5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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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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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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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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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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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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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粮食信息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得0.5分。合理确定监测点数量以及区域位置,得1分。按时报送辖区内粮食监测信息市场分析报告,得1分。建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直报点,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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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粮食市场秩序(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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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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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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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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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得0.5分。夏秋季粮食收购期间同步开展收购检查的,得0.5分。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出现“卖粮难”等问题,经查实并予以解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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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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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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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有效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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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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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建立“出库难”监管机制的,得0.5分。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出库难”问题经查实并得到解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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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增强粮食区域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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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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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具体检查方案,得0.5分。依法依规完成检查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得0.5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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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监管(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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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粮食市场秩序(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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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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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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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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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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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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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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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严格执行制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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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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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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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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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源头治理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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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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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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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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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辖区内耕地土壤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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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
区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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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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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粮食企业自检能力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粮食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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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开展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抽检力度,推进粮食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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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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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任务的,得1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的,得0.5分。监测未发现不合格粮食和质量管理问题的,得0.5分。推进粮食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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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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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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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推进粮食企业自检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执法装备,保障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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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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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域内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食企业质量安全自检能力建设,得1分。执法装备(包括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及取样车流动检验车等配套设备)满足监管检测要求,得1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经费有固定保障,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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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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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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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加强粮油产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粮油产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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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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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粮油产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对不合格粮油产品接触材料处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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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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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粮食局) 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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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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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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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落实区(县)政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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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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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得1.5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问责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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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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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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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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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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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得0.8分。监测经费同比上年增加的,得0.4分。开展粮油质量卫生抽查工作的,得0.2分。加强原粮真菌毒素等污染监控,督促粮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仓储出入库检验的,得0.2分。未发现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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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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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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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落实储备粮相关补贴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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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落实储备粮相关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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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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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储备粮相关补贴制度或办法,并落实到位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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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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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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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粮食生产收储信贷支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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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落实粮食生产收储信贷资金,确保粮食收购不出现区域性“打白条”或农民“卖粮难”;政策性收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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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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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协调农发行安排政策性粮食收储贷款,满足企业收储资金需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于出现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现象的,政府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不得分。主动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多方筹措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和企业多元化市场性收购资金的,得1分,因政府未能及时出台调控政策或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收购资金不及时到位的,不得分;出现区域性“打白条”或农民“卖粮难”问题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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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
青浦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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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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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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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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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落实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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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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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的,得3分。明确各级农业和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配备执法装备,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得1分。落实专项资金,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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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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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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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评价考核指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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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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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稳粮政策,强化政策宣传,资金落实到位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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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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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稳粮政策,做好政策宣传的,得0.5分。补贴资金发放规范并及时落实到位的,得1.0分。公示和网上信息公开的,得0.5分。否则相应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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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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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把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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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进口地方储备粮食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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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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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不存在未经口岸所在地及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运进口粮食或将进口粮食调运至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地点)的,得1分。否则相应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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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出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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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健全进口地方储备粮食疫情防疫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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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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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建立进口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并能够有效开展的得0.5分。否则相应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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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效防控进口地方储备粮携带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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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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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能及时进行防除,有效防控进口粮食疫情。开展上述工作的得0.5分。否则相应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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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节粮减损(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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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减少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推进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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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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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节粮宣传主题日活动的,得1分。推广使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具体措施的,得1分。否则相应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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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委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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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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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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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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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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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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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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