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17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3.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科研工作职责。
    2.取消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3.取消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4.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仅限Ⅳ、Ⅴ类放射源)的许可审批职责。负责放射源(仅限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负责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2.增加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职责(仅限于区审批范围内的项目)。
    3.增加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加强危险废物和辐射监管职责。
    3.加强环境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4.加强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加强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审查本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建设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落实本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落实水源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管理。
   (九)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环境质量、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归口管理辖区内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十二)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浦区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污染防治科(增挂生态建设科牌子)、法制宣教科、环评审批科。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务、文书、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投诉、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应急、督查、信息化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处理工作;负责编制环保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环保年鉴编写工作;牵头协调跨部门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党务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负责局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干部、机构编制、人才人事、出国(境)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牵头本局内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相关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增挂生态建设科牌子)
    负责废水、废气、噪声、土壤、重金属和地下水、固体废物、辐射安全、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拟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督查、督办、核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辐射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编制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水源地生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四)法制宣教科
    负责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内部监督;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和应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和执法后督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环评审批科
    负责组织或协调对本区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规划环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的审批。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兼)、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设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青浦区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青浦区水务局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会同青浦区水务局探索对同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一类、二类水污染物单位的联合监管执法。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