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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18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3.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2.取消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3.取消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4.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将审核、发放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委托给各镇(街道)承担。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及审定,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继续负责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建房的选址和土地审批工作。
   (三)整合的职责
    将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有关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使用范围;适应开发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增加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职责(除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和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外)。
    3.增加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责。
    4.增加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和前瞻性研究,提升城市整体发展品质的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2.加强对各类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平衡,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3.加强对镇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保障,围绕“正确引领发展、科学利用资源、合理优化空间”总体要求,加大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保障力度。
    4.加强本区规划和土地重点项目审批及批后管理职能,提升规划和土地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各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镇、村庄建设各类规划;按照权限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年度计划;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乡地名、城乡规划设计、城乡建设档案、测绘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问题调研;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
   (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七)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资源,确保本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土地划拨、征收征用、农业用地转用、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审批和管理。
   (八)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纠纷。
   (九)依法负责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拟定并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依法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负责编制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负责本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负责本区地质矿产资源费用的征收使用。
   (十二)承担土地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参与拟定涉及土地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十三)承担本区征地房屋补偿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并做好对各镇(街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房屋争议的协调、出具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增挂财务管理科牌子)、组织人事科、法规监督科、规划管理科、建筑规划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权籍和矿产资源管理科、征地补偿管理科。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增挂财务管理科牌子)
    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会务、文书、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应急、督查、信息化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土地储备资金项目决算以及成本认定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资产管理、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处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监督与管理;牵头协调跨部门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负责统战工作;负责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人才人事、考核管理、出国(境)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相关工作。
   (三)法规监督科
    负责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来信、来电、来访接待、处理和回复工作;负责对规划和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规划管理科
    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研究,开展城乡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全区性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区属公司开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进行审核与报批;负责对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负责道路规划红线和其他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规划管理;负责重点地区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对规划征询的意见答复;负责测绘管理工作。
   (五)建筑规划管理科
    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以及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负责对权限范围内临时、零星项目以及城市雕塑、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总体设计文件的审查;负责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乡地名的审批与管理。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复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各类用地的预审及审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负责权限范围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与补发,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的调整与撤销;负责存量补地价项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工作,以及土地复垦与减量化项目土地验收;负责设施农用地项目的相关审核、核验和监督;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负责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及地价的监测与监管;执行土地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七)土地权籍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地籍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矿产纠纷的协调与处理;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以及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指导做好三级网络土地巡查、地籍修补测和宗地调查与调整;参与城乡土地二级市场的变更、转移登记及审核工作;协助做好行政勘界工作。
   (八)征地补偿管理科
    负责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房屋争议的协调、出具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兼)、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设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指导交通规划的编制;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具体编制交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道路公路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和港航专项规划等),由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总体平衡并经审批后,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2.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与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与青浦区档案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牵头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实行一口受理、共同验收和出证;青浦区档案局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的监督和指导。
   (四)与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设施农用地规模等的核定;青浦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布局规划等的核定,以及设施农用地性质用途的认定。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巡查、监管。
   (五)上海市青浦区地名管理办公室设在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六)青浦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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