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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19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3.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青浦区公务员局、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工资总额手册备案职责。
    2.取消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职责。
    3.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划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职责。
    2.增加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的受理职责。
    3.增加“人才资金”的预算、项目申报、项目金额审核及管理;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境外培训项目申报及管理服务职责。
    4.增加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高技能人才建设。
    2.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监督检查。
    3.加强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统筹补助。
    4.加强全区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本区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对社会职业中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四)负责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落实本区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监督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政策和措施,组织本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奖惩制度,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指导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公务员交流、培训相关制度,拟订公务员国(境)内外培训和实习的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对征地农民继续落实镇保。
    (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工伤认定和因工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域内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和调节机制。
    (十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规范劳动、人事用工,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制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科、就业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增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牌子)、社会保障科、医疗保险科、劳动关系和综合科。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会务、文书、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应急、督查、信息化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处理工作;牵头协调跨部门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负责组织、机构编制、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宣传、统战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出国(境)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委工作督办、落实,做好有关文件起草、信息反馈、会议组织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相关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组织重要课题、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落实本局听证案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干部管理科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招录、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职位聘任工作;负责各级机关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牵头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事业转制改企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及其他政策性安置工作,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工资福利科
    负责落实公务员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体检和疗休养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科
    负责人力资源的预测、分析、统计,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任的审核;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考、职务资格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知(支)青子女回沪落户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招募、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才资金”的预算、项目申报、项目金额审核和管理;负责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境外培训项目申报和管理服务。
    (七)就业科
    负责拟订区域促进就业创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创业型城区创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拟订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规范使用;负责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增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牌子)
    负责各类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资质的审批、管理和评估;负责职业资格鉴定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建设工作;拟订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奖励等政策;负责技能竞赛组织和技能人才统计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
    负责征地劳动力安置审批工作;负责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乡居保、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城镇老居民在原乡镇办企业退休(职)等相关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因工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医疗保险科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防范和打击医保欺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定点规划、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负责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负责管理局级干部、部分高知、武警中队、武装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离休老干部特殊用药补贴的审核、报销;负责门急诊医疗中发生的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情形的审核;协调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和综合科
    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负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受理审查和裁员报告受理工作;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节机制;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协调;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负责劳资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负责“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负责支援外省市建设退休回沪人员的补贴、“农来农去人员”、下放老职工、支边支内和农婚知青回沪帮困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兼)、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设科长(主任)11 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青浦区教育局或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青浦区教育局为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培训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职业技能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履职。
    (二)青浦区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青浦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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