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公共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4.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公共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公共资金建设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恶意低价抢标、规避招标以及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区、镇、街道、园区等立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项目、集体或集体控股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第二条根据上海市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青浦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在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三种评标办法中进行选择。
第三条加强招标项目的投资控制,由该项目财务监理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予以复核,作为招标文件的备案依据。
第四条强化招标文件备案审查,进一步实行标准化招标文件范本。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1+8文件)规定,非专业性内容不得列入暂估价。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应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五条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财务资信证明并提供最高投标限价10%的存款证明,作为评审内容或实质性条款。
第六条对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投标人,还需要提供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且在评标前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并作为实质性条件,不送或延误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并将在“区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二年内该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本区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履约保函。
第七条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的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不能够到场的,可授权该项目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参加,并出具经省、直辖市一级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近三个月内由投标人缴纳的社保证明及有效证件。
第八条加强对本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行为的监管。除不可抗力外,对通过网上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后未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将在“区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公告六个月;一年内发生两次的,公告二年。公告期内,该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本区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第九条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并将在“区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条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特点,要求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主要材料的样品,进行封样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中标价较低的项目,由区招标办报区安质监站备案。区安质监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抽巡查管理,确保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对于中标价较低的项目,财务监理需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工程进度审核、资金拨付审查,确保不超额支付。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按《青浦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纳入“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全区小型建设项目采用“明标明投,公开摇号”的发包方式统一规范发包。
第十四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市建设行政部门、区人民政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青浦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
青浦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根据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公共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按照上海市统一推荐的评标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本区评标办法的确定和入围方式的选择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种类: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一、简单比价法
(一)适用范围: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非此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评标程序
1.全部入围的入围方式。
2.否决投标评审。
3.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4.商务标评审
按照上海市统一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后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5.技术标评审
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一)适用范围: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
(二)评标程序
1.确定入围投标人(以下两种入围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入围方式一: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7至12家投标人入围,若不足7家,则全部入围。
入围方式二:采用二次平均价入围法。
2.否决投标评审
以上1、2两条可互换。
3.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4.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各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进行评审,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
5.商务标评审
按照上海市统一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后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见附表)
(二)评标程序
1.确定入围投标人(以下两种入围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入围方式一: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7至12家投标人入围,若不足7家,则全部入围。
入围方式二:采用二次平均价入围法。
2.否决投标评审
以上1、2两条可互换。
3.信用标:满分不高于5分。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三)总得分
总得分=商务标(≥55分)+技术标(≤40分)+信用标(≤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四)商务标评审
按照上海市统一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后计算得分。
(五)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
第二条【二次平均价入围法】
一、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含第一次平均价及第二次平均价)
1.当投标人数量≤12家时,不计算平均价。
2.当投标人数量>12家且≤19家时,去掉1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平均价。
3.当投标人数量≥20家且≤29家时,去掉2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平均价。
4.当投标人数量≥30家且≤39家时,去掉3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平均价。
5.当投标人数量≥40家且≤49家时,去掉4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平均价。
6.当投标人数量≥50家时,去掉5个最高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平均价。
二、入围单位确定
1.对投标报价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2.当投标人数量≤12家时,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
3.当投标人数量>12家时,经算术平均后得出第一次平均价,此平均价以下报价的投标单位第一次入围。
(1)当第一次入围单位=12家时,全部入围进入后续评审。若不足12家时,自第一次平均价向上依次补足12家进入后续评审。
(2)当第一次入围单位>12家时,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得出第二次平均价,此平均价向上取4家、此平均价及向下取8家进入后续评审,若不足12家时,自二次平均价向上依次补足12家进入后续评审。
第三条【补充说明】
当采用先确定入围投标人后进入否决投标评审的评标程序时,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3家时,不作增补。当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3家时,采用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入围方法的,向上依次补足3家;采用二次平均价入围法的,先自二次平均价向下依次补足3家,若二次平均价向下无法补足,则自二次平均价向上依次补足3家,补入单位进入否决投标评审。
第四条【否决投标】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条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本条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条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
(5)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状况;
(6)信誉情况。
2.本条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2.主要建筑材料单价报价低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同期市场信息价一定范围的(主要材料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3.模板、脚手架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同期信息价的;
4.重要措施项目,如未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或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措施项目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符;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重要措施项目的确定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5.人工工日单价低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同期信息价下限的;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或高于最高费率的;
7.规费未按照国家及本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投报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财务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
2.改变暂估价或暂列金额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各招标人应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五条【最高投标限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答辩】
对于有特殊专业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答辩分值不超过5分。
第七条【资格预审】
有特殊专业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等级为一级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资格预审。如实际报名单位不足7家的,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
第八条【中标人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组织重新招标。
第九条【其他】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表: 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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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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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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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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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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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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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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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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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的下列建筑工程:
高度≥10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高度≥120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
单跨跨度≥39米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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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高度<10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70米≤高度<120米的构筑物工程;
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7米≤单跨跨度<39米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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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5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高度<70米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单跨跨度<27米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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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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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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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跨≥45米的城市桥梁;
1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上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中压以上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热力工程;
断面25平方米以上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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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快速路);
25米≤单跨<45米的城市桥梁;
8万吨/日(含)—15万吨/日(不含)的供水工程;
6万吨/日(含)—10万吨/日(不含)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含)—25万吨/日(不含)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含)—15万吨/日(不含)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直径1米以上供水管道;
直径1.5米以上污水及中水管道;
2公斤/平方厘米(含)—中压(不含)、低压(不含)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150万平方米(不含)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上热力管道;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含)—4000万元(不含)的市政综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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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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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中“以上”为“含”,“以下”为“不含”。
2.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是指:轨道交通(附属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大型桥梁、大型场馆、复杂施工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4.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5.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