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关于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建设管理委关于《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公路建设,进一步调动各镇、街道、区管企业积极性,加快公路建设步伐,促进青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区公路建设实际,对2013年区政府转发的区管公路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区管公路界定
区管公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国道、市政道路和乡村公路之外的所有公路(包括现有的和规划的)。
二、组织机构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区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公路管理所是我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机构。
各镇、街道、区管企业、区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计划编制
根据区域交通设施规划,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区管公路建设计划,并按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费用分担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管公路新、改建项目,按属地化原则,由沿线各镇、街道、区管企业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因环评需求全部地上、地下物的动迁(包括房屋、鱼塘、苗木等,各类管线除外)。
区政府按腾地亩数给予腾地补贴。涉及街道的前期动迁事宜,由项目代建单位另行委托沿线街道。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军用光缆、西气东输、强电等管线,采用补偿方式,由权属单位自行搬迁;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煤气、自来水、弱电管线,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代建单位采用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的方式实施,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前期动迁由代建单位和道路建设前期工作推进部负责协调推进。
五、补贴方案
(一)补贴方案
项目代建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区管企业按公路建设规模核定腾地亩数,经区相关部门审定后,以每亩35万元实施腾地补贴,包干使用,如有结余可统筹用于本区域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
(二)项目腾地动迁补贴资金的拨付
项目工可批复后,在动迁启动前,由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前期协调会,代建单位梳理前期动迁清单、动迁计划报项目出资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向承担动迁工作的相关各镇、街道、区管企业支付腾地补贴总资金的50%,完成动迁并交付土地后拨付剩余腾地补贴资金。
六、工程实施
(一)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达项目推进的任务目标,制定实施计划,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将动迁腾地完成时间等要求书面告知相关镇、街道、区管企业。
(二)各镇、街道、区管企业完成房屋、苗木等动迁后,向代建单位提出腾地交付验收申请,由代建单位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需调整红线外水系、路网的,由所属各镇、街道、区管企业另列为工程配套项目并负责实施;实施路网调整、水系调整需征地的,由区政府落实土地指标,费用列入区管公路投资计划。
(四)道路、桥梁的设计、施工工作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七、其他规定
(一)因现区管公路建设实行代建制,根据区委会议精神,行业管理部门(建设主体单位)与代建单位实行“双责任,双考核,双问责”推进机制。前期动迁工作由道路建设前期工作推进部进行监督推进。
(二)区管公路建设项目按《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1+8”)进行管理和实施。
(三)经验收合格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列入公路养护设施量,养护经费于列入设施量的下一年度开始安排。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区管公路投资计划未审批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区管公路投资计划已批的项目按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青浦区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3〕73号文)执行。
(五)本意见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