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4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05.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区管企业党组织归口管理职责。
3.增加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区管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在区委的领导下,配合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做好区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2.加强区管企业投融资统筹管理。重点做好以投融资预算为核心的年度资金安排,同时做好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投融资预算的执行情况。
3.加强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组织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加强本区国有企业董监事管理。对本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监事以及财务总监等外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评价;协助推进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设,指导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对本区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区情况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二)在区委领导下,对区管企业党组织归口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归口的区管企业贯彻执行。
(三)在区委领导下,配合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做好区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区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任免(委派)或向区管企业董事会建议任免董事、监事及经营层领导人员;选聘、委派本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外部董事、监事;对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及财务总监等外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评价;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区管企业董事会、经营层领导人员开展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
(四)指导推进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调整;研究和指导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指导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资产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组织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日常财务监管,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投融资统筹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国有资本金管理和国有产权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被解散和破产等企业的国有资产;重点做好以投融资预算为核心的年度资金安排,同时做好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投融资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对国有企业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定、用工存量、变量和薪酬分配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制定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确定外部董事、监事的工作津贴标准;开展企业工资预算备案及执行情况监督,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推进企业廉政建设。
(八)参与组建国有资产产权运作机构并审核其章程和国有资产授权方案;审批(审核)国有股权设置、增资减资、资产置换转让等产权变动和处置工作及相关账务调整。
(九)负责对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产权交易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十)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指导协调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区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护稳定和法律事务等。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党委办公室(增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牌子)、行政办公室、产权管理科(增挂财务监督科牌子)、考核管理科、规划发展科、综合管理科。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增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国资党务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委及归口管理的区管企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负责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干部、机构编制、人才人事、出国(境)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相关工作;任免(委派)或向区管企业董事会建议任免董事、监事及经营层领导人员并开展考核,选聘、委派区管企业外部董事、监事;对本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及财务总监等外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评价;指导董监事管理工作;推进归口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公文、会务、档案、机要、保密、联络、信访投诉、政务公开、信息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应急、法制、重要事项综合调研和督促检查;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处理工作;牵头协调跨部门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增挂财务监督科牌子)
负责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管理和国家投资的分配,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实施日常财务监管,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投融资统筹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资产统计监测、经济运行分析、财务决算审计和统计报告工作,实时掌握投融资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核资产转让、兼并、分立、划拨等变动和相关账务处理,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执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被解散和破产等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对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产权交易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考核管理科
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指导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制定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确定外部董事、监事的工作津贴标准;负责区管企业工资预算备案和执行情况监督;研究制定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发展科
研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改组方案的制定,推进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并监督规范性和合法性;参与国有资产运作机构组建、重组,审核企业章程和管理授权方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审批(审核)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和增资减资;指导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综合管理科
负责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对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定、用工存量、变量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管企业人才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区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护稳定和法律事务等;承担部分区属经营性资产委托监管的相关业务。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兼)、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