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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气象局、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17147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7〕76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11.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气象局、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本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0),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原由区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区建设管理部门监管,区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继续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统一由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技术服务支持中心负责,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 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行政许可和监管,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防雷检测行业管理

根据沪府办发〔201660号文规定,“在本市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区气象、建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联合监管;鼓励技术能力强、信用等级优的检测单位,参与我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服务。对弄虚作假、无资质或超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提升我区防雷检测市场服务质量。

三、加强防雷监管责任落实

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等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公共服务和防雷科普工作;根据市气象局防雷管理标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区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防雷市场信用管理,鼓励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建立防雷市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防雷监管责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要进一步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20171119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