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180138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18〕5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1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7日
青浦区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浦区镇级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镇级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补助收入和支出、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使用财政资金的镇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及其他镇属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镇财政所是本镇财政资金管理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主管职能,协同做好专业规划审核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事项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明确议事、决策的机构、范围和流程。属于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相关会议集体决策。纳入镇“三重一大”范围的,须报镇党委会决策,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镇长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章
预算编审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和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上年结转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
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本部门(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规定的政策标准、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等情况据实编制。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办法编制。各镇应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综合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单项定额支出范围。
(二)
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分经常性项目与一次性项目。项目预算编制要细化至三级明细,体现项目内容、具体支出方向和资金构成等情况。
(三)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
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镇财政对绩效目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或重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评审。
第十条
各镇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将各项支出预算落实至具体部门和单位,减少代编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镇财政应及时(7日内)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性事件、政策性增资等特殊事项,可采取先支出后补办审批手续的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计划外资金使用、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作为“三重一大”事项,执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预算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规范核算,统一管理。禁止私分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安排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补贴,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补贴。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六项费用”(即: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预算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规模、支出标准和范围,规范经费报销程序和资金支付方式,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信息。严禁借会议、培训之名变相发放各种补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转嫁、隐匿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执行《青浦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俭,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建立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清单制,规范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参照执行本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事项先行审核制度,有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时,应事先向区外事办或区台办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出访。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执行《青浦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公务车辆须在核定编制内,公务车辆新增、更新须经区车改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用车运行费按定额保障,实行定点维修、保险、加油。
第二十条
会议费管理。参照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压缩会期和人员,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会议场所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和低于定额标准的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因会议规模等因素确需到外部召开的,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计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管理。参照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方式、场所,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需要委托培训机构的,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等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参照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建立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报销或支付。严格控制出差和公务活动人数、天数和标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考核。各镇应建立预算执行考核通报机制,定期将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执行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单位)实行约谈制度,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取得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和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基本支出混淆使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项目化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各项目的收支及结转结余情况。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实行项目结算报告,经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纳入本镇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区政府“1+8”管理制度以及本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建设项目归口管理。落实镇级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镇财政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分工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财政部门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完善项目法人制(或代建制)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基础管理。项目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全面完整反映项目收支情况;规范编制建设项目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建设项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动拆迁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征收补偿项目资金管理。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禁止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规范补偿资金拨付方式,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资金支付至被动迁主体。规范账务核算,根据动迁补偿进度,及时做好项目对账、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建立健全财政扶持内控机制,规范扶持项目申报受理、评审验收以及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扶持资金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和规范的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完毕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以及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镇属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三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的,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第三方管理,对第三方参与绩效目标评审、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以及绩效管理咨询等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监督履约质量,推进第三方机构、专家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财务报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支审批制度,经费的报支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第三十八条
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各项报销费用应执行费用明细清单制,准确归类,规范核算,不得将各项费用混淆反映。
第三十九条
报销经费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规定,凭原始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及明细清单,由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章
集中收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镇级所有财政收支业务须按规范的程序在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镇应结合本镇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严格控制财政实拨,加强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行为动态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利息等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国库,不得违规截留或自行安排支出。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结算目录》,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杜绝现金目录以外的支出通过转账至经办人个人银行卡的经费报支行为。
第四十五条
规范合同(协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有效的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将资金拨付给补偿对象等主体。不得将应支付给企业的合同(协议)价款违规拨付至企业法人或股东个人账户。
第八章
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区、镇财政审核、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对银行账户的申请开设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除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食堂等账户外,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专用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转结余、上级拨款、往来款等资金收付。
第四十八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单位)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四十九条
支付印章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五十条
对有使用年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销户。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按规定处理账户余额,并将该账户作销户处理,办理销户备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加强资金存放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不得违规存放。
第九章
存量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预算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存量资金清理,全面摸清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对于历年结存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和往来资金、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会同账面结余资金一并上缴镇级财政统筹安排。动用回收的存量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未执行完毕的财政预算拨款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全部收回镇财政。
第五十五条
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
第五十六条
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存量资金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存量资金定期清理长效机制。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严禁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应完整反映部门(单位)收入支出情况。
第五十九条
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对各种往来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一章
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所开具的凭证。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六十二条
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二章
预算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镇级政府预决算、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的预决算都应当公开。
第六十四条
镇政府预决算由镇财政所负责公开,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和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十五条
各镇应当以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财政专项支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为重点,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并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管控意识,积极推进内控规范建设,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结合制度执行以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定期修订完善内控规范,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
镇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不断拓展检查工作的广度深度。对查出的问题、作出的决定,相关责任单位要坚决予以落实整改,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第六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与镇人大、纪委的沟通协作,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依据文件如有调整,相关规定作同步调整。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