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QA13010002018044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8〕20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4.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青浦区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青浦区建设世界著名湖区、发展全域旅游的战略要求,为了盘活青浦区闲置乡村资源,推动青浦旅游率先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上海市旅游条例》(2015)、《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2017)等相关方针政策要求,结合青浦区实际,现就促进青浦区民宿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通过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精准扶持、试点先行,将民宿业培育成为青浦旅游度假、惠民增收的新增长点,将青浦区率先打造成为上海乡村旅游双创高地和新型目的地,实现乡村生活、生产与生态的融合创新。
围绕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和青浦建设世界著名湖区的总体目标,以美丽乡村、全域旅游发展为基础,以改善农村环境、丰富乡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创新旅游供给、满足市场新需求为导向,依托青浦区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区位交通优势,重点鼓励发展一批具有国际范、轻生活、高品质、绿色环保、主题鲜明、小规模性的民宿,引导建设一批民宿集聚发展示范村,与美丽乡村、周边景区协同发展,突出地方特色、文化品位和个性化体验,逐步形成“村村有主题、家家有格调、人人有体验”的总体格局。
安全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的安全制度体系,确保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等方面安全。
环保原则。民宿试点地区要注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做好民宿节能、排污处理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特色原则。按照主题突出的个性化发展原则,引导民宿发展突出地方文化特色、产业特色,通过民宿带动文创与乡创的融合发展。
渐进原则。立足实际,循序渐进,优先在市或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试点发展,防止一哄而上、全面铺开、无序蔓延。
富民原则。鼓励民宿投资商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民宿,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借用外力自主发展民宿,优先培训和聘用本地村民,让村民共享民宿经济发展的成果。
品质原则。坚持高起点、高品位发展民宿,鼓励民宿经营走品牌化道路,优先发展区域较为集中、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民宿,提升民宿的品质与知名度。
四、定义
本意见中的民宿是指利用居民自有住房、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乡村合法房屋,结合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生产生活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
在青浦区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要求:民宿选址宜在郊野公园周边区域、历史名镇名村、保留村庄、历史风貌保护村、美丽乡村示范点,不受动拆迁、减量化等政策影响,符合市、区、镇三级总体规划及土地、环境、旅游等专项规划要求;宜结合旅游活动,与旅游线路进行统筹考虑。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设民宿。
2.建筑物要求:
(1)民宿用房应为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租赁经营需征得房主和村集体的认可。其中,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禁止用于开设民宿。
(2)民宿原则上应以现状建筑物为主,民宿建筑改造和经营应符合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在设计、修缮与改造时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确需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3)民宿整体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文化习俗、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所在镇风貌保护规划要求。利用文物保护建筑物开设民宿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4)民宿单幢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客房数不超过15间(套),不低于3间(套)。
3.经营主体要求:
民宿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2)具有旅游业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优质资源
(3)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一)成立区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统筹成立青浦区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订全区民宿业发展计划,统筹协调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政策性问题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农委、卫计委、公安分局(治安和消防)、绿容局、环保局、规土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同时,区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
(二)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建立民宿联合审批机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管,引导民宿经营者参照开业基本条件进行改造提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经营。相关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和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的要及时查处。
(四)发挥镇、村属地化管理职能
1.民宿所在街镇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与协调机制,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进;
2.民宿所在街镇根据辖区各村情况,每年度定期向区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本镇年度民宿发展计划和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3.民宿所在街镇负责辖区内的民宿改造监管工作,确保民宿用房安全;
4.民宿所在镇和村应发挥主体作用,探索以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的服务平台机制,注重引入民宿品牌和专业团队,提升民宿品质,并强化民宿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服务配套和管理效能,实现富民目标。
民宿符合申办条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经营主体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提出申请
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街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个人经营能力证明文件;
2.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
4.《民宿用房登记表》;
5.取得民宿用房合法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民宿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民宿经营认可文件;
7.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消防设施、内部通道、客房、餐饮等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8.如需办理公司制企业,还需提供办理公司制企业所需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表格、名称核准文件、企业章程等。
(二)审核审定
民宿申请所在街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提交区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评审后出具书面意见(有效期一年)。
(三)证照办理
通过审定的民宿经营者凭书面意见及其他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以下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
1.营业执照。由民宿经营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2.小餐饮备案。由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
3.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采取告知承诺制,民宿经营主体应先取得区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监督检查意见书,到所在地派出所,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即可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采取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向区卫计委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供相应资料,区卫计委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民宿经营主体在上述证照办理齐全且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并确保经营期限内严格按照承诺内容经营。
依托青浦区旅游协会,引导建立青浦区民宿行业协会(分会)。由协会负责解释本区民宿发展规范,接受游客反馈意见,处理民宿投诉等问题,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1.旅客与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行业协会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做出公平公正处理。对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责成经营者给予赔偿,同时保护合法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的,应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处置。
2.民宿行业协会应当设立民宿台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将民宿经营者被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被游客投诉并查实的信息及时计入诚信档案,并将数据报送民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辖区派出所。
3.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在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帮助下,在社区工作站、区旅游局网站等地设置民宿公示栏,向旅游者公布民宿诚信经营信息和行业认证信息(含除名信息),并设置投诉电话。
加大财政对发展乡村旅游的投入,每年度安排民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宿经营户的补贴与奖励、特色民宿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宣传营销和专题培训等。
1.民宿经营户补贴与奖励。按照建设高品质民宿的总体要求,对符合青浦区民宿发展方向、装修改造成本达到一定标准的民宿经营户,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装修改造成本分档进行一次性补贴。鼓励手续齐全的农家乐进行改造提升为民宿,通过验收后享受同样的民宿装修改造补贴。同时,将民宿经营户承担的电力等市政增容成本纳入补贴范围;适当开展民宿服务质量评比活动,并给予优秀者相应的奖励。
2.特色民宿村扶持。区规土局、区农委、区旅游局、区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土地、项目资金扶持等政策,优先扶持特色民宿村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用具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道路交通指引标识系统等。
3.营销与培训项目补助。按照区域品牌统一宣传营销和统一组织民宿行业培训的要求,对青浦区民宿宣传营销活动和专题培训活动进行支持。
在民宿申办、改造、经营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多次验收整改不合格者应予取缔;建立民宿退出机制,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者,由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置,并及时反馈给所在镇进行统一建档和公示;相关部门做出撤销或注销民宿经营行业许可的,应及时函告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营业主在经营民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已经在青浦区经营的民宿应参照本指导意见补办相关手续,不能满足补办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
2.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的公房开办民宿,在符合业态规划、建筑安全、消防、治安等条件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3.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一:青浦区民宿规范要求
附件二:青浦区民宿业主承诺书
附件三:青浦区民宿用房登记表
附件一:
青浦区民宿规范要求
1.青浦区民宿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改造、经营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般略高于《农村防火规范》中的村民自建房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旅馆的防火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1民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米。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1.2 民宿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屋顶承重构件也可采用燃烧体,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1.3 民宿每个楼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民宿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民宿建筑也应当安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的除外。
1.4 民宿客房、厨房、餐厅和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餐厅、多功能厅等服务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应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并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规定。
1.5 民宿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1.6 民宿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民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民宿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层数不超过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的民宿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不超过三层的民宿建筑内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所有房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除不超过2层的建筑以外,疏散楼梯必须采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应小于0.9米,疏散通道不应小于1.1米。
1.7 民宿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1.8 民宿客房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房间应配置手电筒、逃生面罩等逃生设施。
1.9 民宿建筑内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可燃液体)还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相关规定。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易发热器件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1.10 民宿村庄应设置消防水源,有消防给水管网的村庄/社区应在民宿建筑外设室外消火栓;如没有消防给水管网的,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当村庄内的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 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立方米。
1.11成组布置的民宿建筑外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相关规定。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12 其他需要明确的建筑防火要求参考住建部、公安部、旅游局联合颁布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
2. 青浦区民宿治安要求
2.1 建立住宿登记制度。在民宿接待前台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铺设网络,安装旅馆住宿登记信息系统。经营人员应每日对住宿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查验、登记录入、及时上传(1小时内),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宿人员,应报告属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需接待涉外人员住宿的,必须取得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2 建立访客登记制度。民宿应当对进入客房的会客者,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3 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民宿应集中配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建立物品寄存、移交、登记等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住宿人员贵重物品保管责任。
2.4 建立内部安全制度。民宿应按需制订人员值班制度,明确当班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掌握住宿人员进出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在接待处、出入口、楼层主要通道、停车场等位置,必须安装符合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需保存30日以上(具体标准参考旅馆业)。
2.5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发现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可疑人员、危险物品和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情况需立即报告属地派出所。
2.6 建立员工报备制度。民宿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7 建立信息核查制度。民宿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2.8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3. 青浦区民宿卫生要求
民宿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各类客用物品必须符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3.1 民宿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3.2 民宿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可统一委托清洗公司处理,但要订立清洗消毒协议),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3 民宿经营场所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垃圾堆放或噪声等污染源存在。
3.4 民宿客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采光、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3.5 民宿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青浦区民宿环境保护要求
4.1 民宿应具备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条件,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4.2 民宿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4.3 民宿的生活垃圾应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实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分类。经营主体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组织日常分类,分类垃圾纳入当地环卫部门的日常收运体系。
5.青浦区民宿食品安全要求
5.1民宿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按照《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临时备案,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5.2民宿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小型餐饮提供者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包括:
1.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2.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3.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5.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6.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7.配备2台以上冰箱或者配备1台冷冻、冷藏室分开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8.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9.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0.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5.3经临时备案的民宿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1.按照临时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2.在醒目位置悬挂《上海市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公示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3.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4.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5.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6.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8.不得跨门和占道经营。
附件二:
青浦区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经营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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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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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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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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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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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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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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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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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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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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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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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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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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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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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镇 村 号。
附所有经营用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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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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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主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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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违法搭建,自愿承担动拆迁等一切潜在风险和损失,处理好邻里关系,并严格按公安(消防、治安)、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税务、旅游、劳动、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若有违反,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结果。
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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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青浦区民宿用房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
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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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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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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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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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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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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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房屋
客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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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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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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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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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镇 村 号,楼层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为 年 月,附宅基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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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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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意见:
1、自愿出租;
2、已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途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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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委意见:
1、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2、同意作为(企业名称)的住所(经营场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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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镇意见:
1、已经民宿所在村委会同意;
2、符合本镇发展总体规划及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区域发展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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