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青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QA13010002018066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8〕34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5.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青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5月14日
青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青浦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区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行动,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履行组织联动单位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指挥协调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指挥机构
Ⅱ、Ⅰ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4职能部门
2.4.2区经委: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做好受灾企业的灾情核实和上报,帮助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生产;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备灾工作计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灾时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7)指导受灾镇(街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4.19青浦供电公司:抢修灾区的被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4.20驻青部队: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2.5专家机构
区民政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区民政局根据本区气象、水务、地震、规土、农业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协议储备单位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民政局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镇(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口头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具体情况;区民政局在接报后,应在半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其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信息发布
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30户以下。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150户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灾害发生后,根据区民政局建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启动Ⅱ、Ⅰ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在相关受灾镇(街道)先期组织开展救灾和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区民政局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迅速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根据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
(4)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
(5)做好灾民疏散安置;
(6)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1)迅速成立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灾害救助行动;
(2)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根据需要,申请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并根据需要,请求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予以支援;
(4)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心理抚慰等工作;
(5)根据需要,商请驻青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采取多种方式滚动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等信息。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Ⅲ级响应终止由区民政局决定;Ⅱ、Ⅰ级响应终止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生计生、水务、住房保障、建设、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部门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化肥、种子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科委协调保障本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各镇(街道)会同区民防办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员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预案报备
区民政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民政局备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青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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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单位职务
|
职责分工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金俊峰
|
副区长
|
指挥长
|
59732890-10512
|
|
| 施剑文
|
区民政局局长
|
副指挥长
|
59725365
|
18901893031
|
| 成玉之
|
公安青浦分局副局长
|
成员
|
22176004
|
13816687166
|
| 王海涛
|
区人武部副部长
|
成员
|
59728621
|
13818000228
|
| 沈纪国
|
区民政局副局长
|
成员
|
59721040
|
13801816635
|
| 张隽
|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成员
|
59729930
|
13661562000
|
| 张正义
|
区经委副主任
|
成员
|
59732890—10301
|
13901655922
|
| 吴建平
|
区农委副主任
|
成员
|
59728287
|
13701608179
|
| 浦浩良
|
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
|
成员
|
69228398
|
13816513088
|
| 刘志斌
|
区科委(科协)副主任
|
成员
|
69736179
|
18602192189
|
| 庄爱军
|
区财政局副局长
|
成员
|
59727828
|
13761088699
|
| 姚金生
|
区教育局副局长
|
成员
|
69713831
|
13601823976
|
| 胡炯
|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
成员
|
69716251
|
13801780617
|
| 朱永强
|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
成员
|
33861910
|
13901685963
|
| 邱宝荣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
成员
|
59729679
|
13801603823
|
| 王维维
|
区水务局副局长
|
成员
|
69736033
|
18021057610
|
| 高剑峰
|
区安监局副局长
|
成员
|
33868680
|
18117289987
|
| 冯国栋
|
区民防办副主任
|
成员
|
59732893
|
18121295199
|
| 俞赞红
|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
成员
|
69735509
|
13801927082
|
| 钟青
|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
成员
|
33868680
|
18117289987
|
| 周厚荣
|
区气象局局长
|
成员
|
59714908
|
18121182901
|
| 陈超杰
|
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
成员
|
69729923
|
13907829619
|
| 注:今后指挥部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领导自然替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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