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18076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8〕41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6.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青浦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青浦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青浦区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基金。产业基金旨在进一步推动区内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完善文化领域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
第三条 产业基金以契约制形式设立。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青浦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产业基金组由分管金融的副区长,分管产业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影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青发集团。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产业基金组成员单位会议,并形成投资意向;
(二)投资意向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按有关决策程序执行;
(三)执行产业基金组决议;
(四)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五)委托审计机构对产业基金进行审计;
(六)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七)执行产业基金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产业基金设立专门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全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上报产业基金办。
(二)基金管理机构需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形成报告上报产业基金办。
(三)基金管理机构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组织召开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基金管理机构需受产业基金办监督与指导,执行产业基金组决议。
基金管理机构由青发集团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产业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意产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视资金使用情况分三年逐步到位)。经产业基金组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九条 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
(二)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对外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缴回基金托管账户,并可以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基金投资及存续期限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4年。经产业基金组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产业基金组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主要用于营造区内文化发展环境、完善文化产业服务体系,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项目落地,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创意与设计产业、演艺产业、影视产业、出版产业、数字文化产业、艺术品产业等领域内的基金或项目,推动青浦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对象包括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子基金(以下简称“所投基金”)和企业(以下简称“所投企业”)。基金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参股、跟投和直投。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青浦区并优先投资于注册在青浦区内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青浦文化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包括基金和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产业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且产业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直投项目须注册在青浦区。
第十五条 基金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按照产业基金组审定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二)基金管理机构对经筛选的项目(包括所投基金和所投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自行或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委托有关投资行业协会对经过尽职调查的项目组织开展独立的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基金或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产业基金办汇报,由产业基金办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投资基金或项目的征询意见,并向产业基金组汇报。
(五)产业基金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意向,提交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形成投资意见。
(六)产业基金组定期向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若所投项目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形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基金的各类投资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除产业基金组同意外,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六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可以采取转让、回购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受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所投项目满足约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基金可以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或者以评估值为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退出。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需公开招标确定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定期报告资金托管情况,及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根据上海市有关要求,产业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组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全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上报产业基金办;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形成报告上报产业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经产业基金组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收益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激励,促进基金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8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