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QA130100020180057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9〕1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本区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本区目前有效的涉及现行开放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的各项措施不符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负面清单外设置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与负面清单外的开放举措和开放承诺不符的规定,涉及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涉及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的规定,与提升外国人来华工作和出入境便利度的开放政策不符的规定,剥夺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的规定等。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现行开放政策相抵触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现行开放政策相抵触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情形的,按照法定程序宣布失效。

三、清理主体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牵头单位为清理主体。

(二)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制定机关为清理主体。

四、清理结果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各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处理。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各镇(街道)、区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清理要求,作出清理决定后,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时限和任务分工

1.今年630日前,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要求,提出由其起草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件2),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2.今年630日前,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委办局完成由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件2)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六、其他

因机构改革职能有调整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联系人:裴如英、胡迪熙; 联系电话:59738855

 

附件 1.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330日)及清理分工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7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