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青浦区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190095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9〕3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7.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建设管理委修订的《青浦区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
青浦区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督
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机制,做到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管理盲区、实现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覆盖,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指工程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以及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手续不全项目,指按规定应当办理而没有办理立项、土地、规划、项目信息报送、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任何手续,或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按规定应当办理而没有办理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手续的项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在此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作为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全区建筑建材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全区手续不全工程的信息汇总、协调处置及基层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各街镇的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建管所)受区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建筑建材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对限额以下工程和手续不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街镇建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手续不全工程的发现、上报和协查工作,以及限额以下工程和未上报的手续不全项目的监管和维稳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民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行政职责,分别对手续不全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街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及部门、机构。
要整合管理资源,建立、强化街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配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建设工程监管人员的招录和配置,应当参照市、区招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
第九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为街镇建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监管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街镇建管部门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有效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第十条 区建设管理委要组织开展街镇建设工程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为街镇建管部门开展队伍建设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各街镇要加强建设工程监管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落实业务培训和廉政制度,推进业务程序化、管理规范化和监督标准化,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
街镇建管部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街镇建管部门应按照区建设管理委要求,及时报送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街镇建管部门发现限额以下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送区建设管理委。
第十二条 手续不全项目的查处
各街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辖区内存在手续不全就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告知其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发现的项目要尽快报送区建设管理委。
区建设管理委应及时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清单抄送项目所在镇、街道。
区建设管理委对镇、街道报送的违法违规项目,以及其他部门转来、投诉举报、信访受理的手续不全项目进行确认后,抄送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区建设管理委应制定统一的告知、流转单。
项目所在镇、街道应配合、协助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必要时,区规土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和区拆违办可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手续不全项目实施联合执法。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手续不全项目的处理结果反馈到区建设管理委和项目所在镇、街道。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区、街镇两级建管部门应制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考核,并公布检查、考核结果。
各街镇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内部检查、考核制度,督促对手续不全项目监管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街镇发现和上报手续不全项目的工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手续不全项目的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街镇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手续不全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所在镇、街道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各街镇已发现、上报的手续不全项目,因区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