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青浦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 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190099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9〕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8.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气象局制订的《青浦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7月30日
青浦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沪府令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青浦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青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一)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教育局、公安青浦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管理委、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三)区气象局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区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四)区气象局应根据需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办)等部门不断完善《青浦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气象局备案。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 本区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强化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六)区建设管理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民防办公室、绿化市容局等部门以及街镇应当在易受台风、大风影响和沿江沿湖区域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船只避风港(锚地)、防护林建设等防灾措施。
(七)区水务局、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和相关街镇应当在下立交、低洼区域等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排水管道、河道,加固堤防。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建设开发区域的排水工作,确保排水畅通。
(八)区发改委、供电公司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九)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同时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十)区发改委、科委、建设管理委、水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物业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相关设施建设、维护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一)区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领域的生产安全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居)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协助区气象、民政等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工作,提升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三)区气象局应当根据上海市气象安全街镇标准,会同区民政局、水务局等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建设,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四)本区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建设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的认定,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十五)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区气象局应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尤其要加强在青西森林覆盖区和农田菜地种植区、淀山湖湖区、国家会展中心以及著名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布局。
(十六)区气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委、公安青浦分局、农业农村委、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应当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洪涝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推进各部门的数据融合。
(十七)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以下简称“区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逐步开展分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业务,不断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十八)区气象局应会同区水务局、建设管理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十九)本区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区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部门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办)、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建设管理委、公安青浦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等应急联动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二十)区气象台应当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渠道,统一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十一)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区气象台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实施意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十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气象局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便于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四)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
1.区教育局应指导督促中小学、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2.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3.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十五)区气象台发布其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
1.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2.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3.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4.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二十六)本区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防汛办)、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进行灾害情况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五、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
(二十八)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村民、居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十九)学校应当在区教育、气象部门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十)鼓励媒体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的宣传;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有序参与灾后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制定行业规范,提升专业技能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三十一)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等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管理单位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三十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三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