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QA130100020200099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20〕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11.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青浦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做好本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本市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着眼长远。在划转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及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立足实际,系统规划。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同时,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包括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包括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予以确定。文化企业是指区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2017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2017年11月10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二)划转对象。区国资部门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
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要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根据《本市实施方案》,划转的全区企业国有股权,由市财政局代市政府集中持有。本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三、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和审核
(一)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划转国有股权的10%。对于多元持股企业,应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划转企业自身的国有股权的10%,也可划转企业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的10%。
(二)应划转国有股权的审核。对于区级所属企业,由区国资委和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对于镇级所属企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对划转股权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提请区政府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
四、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办理和时限要求
(一)划转基准日设定。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三)划转多元持股企业股权。划转工作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体实施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组织实施划转。牵头实施的国有股东要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第一大股东根据规定不需划转所持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视同第一大股东组织实施划转。
(四)划转受限国有股权。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当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当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
(五)企业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根据《本市实施方案》,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或进行一致行动人授权等方式,明确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可委托企业原股东代为行使除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当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当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六、税费处理
(一)印花税和过户费。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七、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本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改革的总体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协调整体改革推进;会同区国资委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的审核确认工作;按期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划转工作进度和情况。
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向区财政局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问题。
区税务局:负责处理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问题。
公安青浦分局: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向区财政局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出镇级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向区财政局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八、时间安排
今年年底前,完成本区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核查工作,确定本区应划转国有股权的范围和名单,完成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并向区政府汇报股权划转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组织实施
此次划转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公安青浦分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本区的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切实履职,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