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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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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0〕1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03.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17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沪府办〔2019〕12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青浦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

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4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5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6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7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8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9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10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13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4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15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16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17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

上海市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21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上海市青浦区体育局

24

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

25

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26

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8

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30

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31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32

上海市青浦区区域发展办公室

33

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34

上海市青浦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35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36

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

37

上海市青浦区公务员局

38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保密局

3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41

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4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4

上海市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45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46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47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48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

49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50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51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52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53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

54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55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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