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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QA130100020200047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0〕2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05.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9月印发的《青浦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青府办发〔2016110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1日

青浦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基本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指挥机构

2.4职能部门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2先期处置

4.3现场处置

4.4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5信息共享与处理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现场处置

5.2善后工作

5.3火灾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工程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保障

6.7治安保障

6.8装备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2演习

7.3监督与奖惩

7.4预案管理

附件

1.火灾事故分级

2.相关单位职责

3.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应急响应标准与行动对照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青浦区各类突发火灾事故,提升本区抵御火灾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范围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火灾事故。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适用其他相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在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内,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群互补、协同应对的原则。

1.5基本情况

1.5.1地理概况。青浦区位于上海市西郊,太湖下游,黄浦江上游。东与闵行区毗邻,南与松江区、金山区及浙江省嘉善县接壤,西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昆山市相连,北与嘉定区相接,辖区总面积668.5平方公里。全区常住人口123.3万人,外来人口约71.4万人。下辖8个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共有4万多家企事业单位,区域内水系发达。

1.5.2消防基础概况。目前,本区共有消防站10个,消防指战员523人,消防执勤车辆52辆。全区共有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家,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26家,火灾高风险单位41家,市政消火栓4673只。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设在应急局)。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青浦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青部队、毗邻区县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安、应急、消防、医疗等职能部门的应急手段和资源。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按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各类突发火灾事故。

2.3指挥机构

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区委、政府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的建议,必要时成立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总指挥由区领导担任或指定。

2.4职能部门

区消防救援支队是本区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4)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5)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7)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2.5专家队伍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视情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专家智库,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本区水务、气象、建设交通、规划资源、房管、生态环保、文旅、应急管理、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公安、外事、民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火灾事故的监测。

3.1.2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根据各类火灾事故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

3.1.3完善火灾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火灾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火灾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

3.2.1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本区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工作要求和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2.3进入火灾预警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火灾危害的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1.1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结合辖区特点,本区建立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4.1.2各类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依次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到相应等级。

4.1.3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室外无毗邻的火警;

供电系统中的送电途径和变压、配电及用电设施等其他室外杂物火警;

报警电话少、情况不明、无明显成灾迹象或报警人明确不会蔓延或产生其他危害的火警;

低层、多层的居民、单位火警;

无明显成灾迹象的高层、厂房火警;

非机动车库火警;

室外独立的变压、配电及用电设备房火警;

大型蔬菜养殖棚、废品回收站、垃圾场火警;

对周围毗邻有影响的室外杂物火警;

普通客货车辆火警;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加强对灭火工作的指导;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安管中心负责人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的要求,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1.4III级应急响应

(1)III级应急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

燃烧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火警;

在建工地火警;

地下建筑火警;

寺庙、古迹等保护性建筑火警;

无明显成灾迹象的城市综合体火警;

室外大型堆垛、传送带,大面积燃烧的室外杂物火警;

室外(地上)停车场或隧道中的车辆火警,多车燃烧火警,运营中的客运车辆火警;

地上轨道交通站台(厅)及配套设施火警;

区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1小时以上仍未控制或出现人员重伤的火警。

(2)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视情出动,遂行指挥;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领导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和区总值班室的要求,安排分管领导到场,检查、落实各项措施;

全区各级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4.1.5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燃烧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火警;

棚户区、城中村四层以下老式居民楼房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火警;

建筑改建工程火警;

有成灾迹象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危险品厂房、冷库、粮仓、棉花仓库火警;

地下机动车库、输变电站(设施)、电缆井、城市燃气管线等地下工程火警;

石油化工装置、管线、2000吨(立方米)以下单个储罐火警;

集装箱堆场火警;

危险品运输车辆火警;

地下轨道交通站台(厅)及配套设施、轨道交通列车火警;

有明显成灾迹象的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火警;

危化品集装箱堆场火警;

区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2小时以上仍未控制的火警,或出现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含死亡)的火警。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和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赴火灾现场,遂行指挥;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到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安排主要领导到场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措施;

区分管领导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后续工作;

全区各级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集结待命。

4.1.6Ⅰ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燃烧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火警;

轨道交通地下运行区间的火警;

飞机坠毁火警;

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3小时以上仍未控制的火警,或出现3人以上死亡的火警。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军政主官和支队全勤指挥部各作战单元赴火灾现场,遂行指挥;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场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灭火救援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后续工作;

若市政府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已设立的区级指挥机构继续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

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令,执行救灾任务。

4.1.7遇灾情突变、大风、强冷、暴雨、大雪等灾害性天气,重要时段、敏感区域,同一地点报警电话持续增多、明确有人员被困、成灾迹象明显,可越级递升响应等级。

4.1.8应急响应等级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报区总值班室发布。区总值班室对照预案,向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发送响应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提醒。

4.1.9区政府根据火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火势,消除危险状态,力争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统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报警。区应急联动中心受理火灾报警后,迅速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并跟踪核实,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值班室)下达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4.2.3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根据处置需要,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有关联动单位指挥人员和专家进驻区应急联动中心实施指挥或辅助决策。

4.2.4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人员疏散。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

4.2.5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的作用,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4.3现场处置

4.3.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相关专家可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灭火救援专业执行指挥由消防机构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或指定现场总指挥。

4.3.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立在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4.4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4.1经过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火灾以及较大以上火灾,尤其当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区委、区政府或由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具体领导和协调灭火救援及各类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时,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行动。

4.4.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要在先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评估态势,确定扩大响应的范围、等级和启动预案的级别、项目(专项),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责。如果需要直接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则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指示,负责启动预案,发布指令,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4.4.3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调动灭火救援队伍和相关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抢救和救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2)迅速消除火灾事故的危害、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火场治安等控制措施;

(3)针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4)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安民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4.4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火灾事故危害链。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居民发现火情,拨打“119”、“110”报警电话向应急联动中心报警。

4.5.2火灾事故基本信息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总值班室汇总镇(街道)、成员单位等应急处置信息,向区政府报告。现场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重、特大及特殊火灾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处置过程中,每半小时续报一次火灾信息,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4.5.3区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地区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随时调用全区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

4.5.5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借助政务网络平台等网络,与区委、区政府等指挥部位和信息中心实现宽带联接。进一步推进信息整合,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平台,与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部门、区应急联动中心、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5.6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应急指挥。

4.5.7火灾事故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按有关规定逐级办理。

4.6信息发布

4.6.1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区政府新闻办人员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和待命。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6.2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4.7应急结束

4.7.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政府决定和公布。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和公布。

4.7.2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联动单位负责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告区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公安青浦分局在火灾扑灭后,负责受灾区域的警戒、勘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1.2火灾事故单位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对因火灾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

5.1.3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垃圾清除工作。

5.1.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5.1.5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抢修损坏的供水设施。

5.1.6区燃气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燃气输送管道等设施。

5.1.7区供电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5.1.8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要组织微型消防站现场监护,防止复燃。

5.2善后工作

5.2.1火灾事故处置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区消安委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5.2.3事故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2.4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5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5.3火灾事故调查

5.3.1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3.2涉及纵火的,由公安青浦分局负责。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本区地理信息、水源、道路、重点单位情况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和调研。

6.1.2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火灾扑救所必须的基本情况、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需要时,指派专家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6.2通信保障

区科委牵头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通信渠道平台,组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恢复和提供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通信联络畅通。

6.3工程保障

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负责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及应急处置。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公安、消防、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队伍网络。

6.4.2区民防、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专业应急队伍。

6.4.3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公安青浦分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2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区建管委负责应急处置道路、河道运输交通保障;公安青浦分局负责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所承担的任务,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医疗卫生人员出动和设施、物资调度等方案。

6.6.2发生火灾事故后,区卫生健康委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6.6.3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区卫生健康委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抵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并及时将伤员转送有关医疗单位。化学火灾事故、放射性污染场所火灾事故的伤员,必要时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6.7治安保障

6.7.1公安青浦分局、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6.7.2火灾发生后,镇(街道)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8装备物资保障

6.8.1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依托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相关应急物资以及医药用品的调度和供应,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8.2各镇(街道)要做好大型工程机械的应急保障工作。

6.8.3各镇(街道)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并为参战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饮用水、食品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1.1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消防法》规定,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7.1.2文广影视、新闻、应急、消防等部门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7.1.3教育、劳动部门负责将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劳动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7.1.4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托各消防站,有组织有计划的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和自救互救的技能培训。

7.2演习

7.2.1区应急局负责适时组织联动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的综合演练。

7.2.2各联动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2.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镇(街道)、村(居委)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灭火专项演练。

7.3监督检查与奖惩

7.3.1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7.3.2在火灾扑救中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7.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火灾事故分级

2.相关单位职责

3.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应急响应标准与行动对照表

附件1

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损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火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火灾)、Ⅱ级(重大火灾)、Ⅲ级(较大火灾)和Ⅳ级(一般火灾)。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火灾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

二、重大火灾,是指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火灾。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较大火灾,是指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火灾。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④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未达到重大级别的火灾事故;

⑤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⑥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四、一般火灾,是指发生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火灾。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人以下;

②重伤1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职责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疏散、保护和清点物资,实施火场警戒。

1.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协调工程车辆等社会力量参与处置,做好受灾区域群众的疏散、安置等善后工作,做好参战各应急力量的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2.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对外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经委。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区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掌握企业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保障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4.区市场监管局。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及涉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5.区科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公安青浦分局。进行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维持火场治安等其他相关工作。

7.区民政局。协调做好遇难人员殡葬等工作。

8.区财政局。按照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规定,负责管理和拨付重大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化企业、环境风险企业、危废生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等火灾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0.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应急处置物资和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1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在灾害事故现场划定疫点、疫区,紧急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12.区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火场供水。

1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运送和协调医院救治;在特大、重大规模灾害事故现场设立临时救护站。

14.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化学火灾事故提供技术、灭火物资支持。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因火灾、爆炸造成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调查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和灾情统计。

15.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垃圾清除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绿化树木;参与灾害事故现场道路洗消工作。

16.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受损居民房屋的安全检测,并配合街镇做好居住房的抢修、翻建及受灾居民的临时居住安置等工作。

17.区民防办。负责地下工程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地震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商务委。组织、协调、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中调用本区储备的重要商品。

19.区供电公司。负责火场断(供)电工作,必要时,提供火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20.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视情切断火场周边燃气管道供气,抢修被损坏的供气设施,提供燃气火灾事故处置人力、物资和技术支持。徐泾地区天然气管网的技术支持由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负责。

21.青发集团(自来水公司)、城投水务集团供水分公司青东管理所。根据现场需要和实际情况向火场周围消防给水管网定向加(减)压;必要时,做好现场临时供水管线的铺设及供水工作。

22.区人武部。根据上级指令,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青浦分局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

23.区气象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气象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气象保障和相关技术支持。

24.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5.事故单位。及时报告火情;对火灾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引导人员疏散;提供火灾扑救所必须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品、注意事项等)、相关器材、物资并派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处置。

附件3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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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应急响应标准与行动对照表

等级

响应标准

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

1.室外无毗邻的火警;

2.供电系统中的送电途径和变压、配电及用电设施等其他室外杂物火警;

3.报警电话少、情况不明、无明显成灾迹象或报警人明确不会蔓延或产生其他危害的火警;

4.低层、多层的居民、单位火警;

5.无明显成灾迹象的高层、厂房火警;

6.非机动车库火警;

7.室外独立的变压、配电及用电设备房火警;

8.大型蔬菜养殖棚、废品回收站、垃圾场火警;

9.对周围毗邻有影响的室外杂物火警;

10.普通客货车辆火警;

1.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加强对灭火工作的指导;

2.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安管中心负责人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和区总值班室的要求,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III应急响应

1.燃烧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火警;

2. 在建工地火警;

3. 地下建筑火警;

4. 寺庙、古迹等保护性建筑火警;

5. 无明显成灾迹象的城市综合体火警;

6.室外大型堆垛、传送带,大面积燃烧的室外杂物火警;

7.室外(地上)停车场或隧道中的车辆火警,多车燃烧火警,运营中的客运车辆火警;

8.地上轨道交通站台()及配套设施火警;

9.区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1小时以上仍未控制或出现人员重伤的火警。

1.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视情出动,遂行指挥;

2.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领导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和区总值班室的要求,安排分管领导到场,检查、落实各项措施;

4.全区相关各级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II应急响应

1.燃烧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火警;

2.棚户区、城中村四层以下老式居民楼房火警;

3.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火警;

4.建筑改建工程火警;

5.有成灾迹象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危险品厂房、冷库、粮仓、棉花仓库火警;

6.地下机动车库、输变电站(设施)、电缆井、城市燃气管线等地下工程火警;

7.石油化工装置、管线、2000吨(立方米)以下单个储罐火警;
  8.集装箱堆场火警;

9.危险品运输车辆火警;

10.地下轨道交通站台()及配套设施、轨道交通列车火警;

11.有明显成灾迹象的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火警;

12.危化品集装箱堆场火警;

13.区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2小时以上仍未控制的火警,或出现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含死亡)的火警。

1.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和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赴火灾现场,遂行指挥;

2.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到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3.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要领导到场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措施;

4.区分管领导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后续工作;

5. 全区相关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I应急响应

1.燃烧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火警;

2.轨道交通地下运行区间的火警;

3.飞机坠毁火警;

4.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处置3小时以上仍未控制的火警,或出现3人以上死亡的火警。

1.区消防救援支队军政主官和支队全勤指挥部各作战单元赴火灾现场,遂行指挥;

2.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 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场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灭火救援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 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区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后续工作;

5. 若市政府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已设立的区级指挥机构继续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 全区相关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

7. 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令,执行救灾任务。

说明

1.遇灾情突变、大风、强冷、暴雨、大雪等灾害性天气,重要时段、敏感区域,同一地点报警电话持续增多、明确有人员被困、成灾迹象明显,可越级递升响应等级;

2.应急响应等级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报区总值班室发布;区总值班室对照预案,向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发送响应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提醒;

3. 由于火灾类型多,不同的火灾需要不同的力量协同处置,因此相关单位在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之后,要根据自身职责及时响应;或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相关单位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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