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浦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QA130100020200075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0〕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07.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7月17日
青浦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4号),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青府发〔2018〕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界定区、镇两级政府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区与镇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优化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入手,明确区与镇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公共财政优先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本市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划分区与镇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区与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3.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均衡。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4.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尊重历史沿革、遵循财政事权划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分步实施、逐步完善,首先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予以确认和规范,再结合相关领域改革情况,逐步完善财政事权划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根据青府发〔2018〕39号文明确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对《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所涉9个领域中涉及区级的8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具体如下:
1.幼有所育(10项)。将孕产期保健、免疫接种、儿童保健等8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等2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2.学有所教(9项)。将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资助等9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3.劳有所得(7项)。将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2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5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4.病有所医(17项)。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慢性病防治等13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妇女两病筛查、心理健康咨询等4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5.老有所养(8项)。将老年人健康管理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老年综合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7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6.住有所居(4项)。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3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7.弱有所扶(22项)。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法律援助服务、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等11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服务等11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8.优军优抚服务(2项)。将退役军人安置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将优待抚恤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9.文化体育保障(9项)。将收听广播、观看电视、展览展示设施开放等3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等6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保持基本稳定。对属于区级并由区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区分情况确定区与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
一是对于区、镇两级设有专门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与镇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由就业服务机构、体育场馆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1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二是对于由镇级统一提供、支出保障标准较为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文化体育保障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0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三是对于区、镇两级分别提供、服务内容由多个子项构成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与镇按照事项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幼有所育、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6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三)落实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对于已制定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区、镇两级不再制定支出保障标准。已制定区或镇级支出保障标准的,若低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提高至全市支出保障标准;若高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按照程序报市级备案后继续执行,且不再提高,逐步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相衔接,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四)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收入划分等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区对镇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参照国家和市级有关做法,优化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架构,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区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优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在预算安排时,要切实聚焦支持民生持续改善,合理保障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支出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支出责任。同时,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二)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情况,对于新增项目,及时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既有项目,客观环境、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本市各项支出保障标准调整,及时落实到位,以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工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口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打下坚实基础。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浦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
附件
青浦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 | 区与镇支出责任划分 | ||
一、幼有所育 | |||||||
1 | 孕产期保健 | 孕产妇,其中孕前保健为本区符合生育政策的妇女 | 免费提供孕前保健、早孕检测;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2 |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 育龄人群 |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
3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本区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
4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5 | 婚前医学检查 | 本区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 免费提供婚前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6 | 免疫接种 | 本区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 |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7 | 儿童保健 | 本区0-6岁儿童 | 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建立、新生儿访视和儿童系统保健、婴幼儿母乳喂养与儿童常见病防治指导等服务(包括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8 | 高危儿童随访 | 本区0-6岁高危儿童 | 免费提供随访管理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9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自身残疾陷入困境,因家庭经济贫困陷入困境,以及因监护缺失或遭受监护侵害导致陷入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临时照料、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安全保护等服务,重点落实监护责任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0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对生活在本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本区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出国或一方外出务工、出国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本区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职责,加大教育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二、学有所教 | |||||||
11 | 学前教育资助 | 在本区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区户籍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 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2 | 义务教育服务 |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 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标准免除学杂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3 | 义务教育住宿 |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 免费提供住宿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4 |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 |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 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5 | 义务教育资助 |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6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在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提供国家助学金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7 | 普通高中资助 | 在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8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在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学生 | 提供助学金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19 |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 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本区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书簿费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三、劳有所得 | |||||||
20 | 就业服务 | 本区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就业见习服务;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
21 | 创业服务 | 本区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包括创业咨询、创业能力测评等服务,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
22 | 就业援助 | 本区户籍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各类就业援助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
23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本区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鉴定费补贴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24 | 劳动关系协调 |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
25 | 劳动保障监察 | 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执法维权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26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
四、病有所医 | |||||||
27 |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健康记录、健康摘要及索引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28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提供公众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 | 提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处理等,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0 | 慢性病防治 | 本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 | 免费提供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肿瘤防治管理与干预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1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本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
32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本区疑似和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结核病筛查、转诊、追踪落实及全程督导管理等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3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健康管理服务 | 本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以及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的干预 | 提供艾滋病随访管理服务和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综合干预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4 | 卫生监督协管 | 全体市民 |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5 | 基本药物制度 | 全体市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6 | 妇女两病筛查 | 本区户籍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 | 免费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37 | 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 | 本区户籍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38 | 心理健康咨询 | 本区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需求的市民 |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
39 | 学校卫生 | 本区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学生 | 免费提供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40 | 院前医疗急救 | 全体市民 | 提供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41 |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 | 全体市民 | 提供门诊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42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全体市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43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本区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
五、老有所养 | |||||||
4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本区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
45 | 养老服务补贴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46 | 老年综合津贴 | 本区户籍且年满65周岁 | 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47 | 社区居家照护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护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48 | 机构照护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提供机构照护服务,以生活照护为主,医疗护理服务为辅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49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5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本区实施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 提供奖励扶助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5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 提供特别扶助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
六、住有所居 | |||||
52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人员:1、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2、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3、申请时未享受本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53 | 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 | 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住房符合危房认定标准的本区户籍家庭 | 提供危旧住房改造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54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 本区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下;经济状况困难标准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万元(含3.9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标准再上浮10% | 提供租金补贴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55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本区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为其中的孤老、中重度残疾、社会优抚对象等家庭 | 提供廉租住房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七、弱有所扶 | |||||
56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区户籍家庭 | 提供救助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57 | 特困人员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对象 | 提供基本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58 | 医疗救助 | 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区户籍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患病治疗人员 | 提供医疗救助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59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一般以提供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提供实物或基本生活条件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0 | 自然灾害救助 | 本区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1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 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区户籍家庭 | 提供救助金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2 | 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 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本区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 | 提供参加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63 |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个人 | 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4 | 孤儿养育 | 父母死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免费提供孤儿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5 |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 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且有家庭成员身故者 | 免费提供本区范围内普通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冷藏、普通炉火化遗体、骨灰寄存等服务;提供低收费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6 | 法律援助服务 | 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案件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人员 |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本区户籍、持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 提供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68 | 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 提供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69 | 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 | 本区户籍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 | 提供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70 | 残疾人康复 | 本区户籍残疾人 | 提供康复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71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有需求的本区户籍残疾人 | 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72 | 残疾人教育 | 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学生 | 基础教育免费,并给予一定资助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73 | 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 | 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 免费提供就业援助、职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岗位培训、实训基地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74 | 残疾人文化服务 | 本区残疾人 | 提供配有手语的电视新闻观看服务,免费提供社区无障碍电影观影服务,免费提供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数字阅读服务,免费提供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75 | 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服务 | 本区户籍残疾人 | 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76 | 无障碍服务 | 本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提供无障碍环境支持;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77 | 维权服务 | 本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八、优军优抚服务 | |||||
78 | 优待抚恤 | 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提供伤残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79 | 退役军人安置 | 本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享受本区经济补助和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发放退役金;按规定由政府安置或安排工作;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九、文化体育保障 | |||||
80 | 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开放 | 全体市民 | 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向市民开放,统筹利用居村委会综合文化活动室、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方便居民就近参加各类群众文化活动。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81 | 收听广播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82 | 观看电视 | 全体市民 | 提供电视节目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83 | 公益电影放映 | 全体市民 | 提供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84 | 阅读服务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书刊借阅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85 | 文化配送服务 | 全体市民 | 提供艺术普及、文化教育、活动指导、文艺演出、信息服务等公共文化内容配送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86 | 展览展示设施开放 | 全体市民 | 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 区级 | 区财政负担 |
87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全体市民 | 提供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88 | 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 全体市民 | 提供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培训指导等服务 | 共同 | 区与镇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