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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指定赔偿权利人代表请示的批复

QA130100020200085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20〕4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10.12

区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指定赔偿权利人代表的请示》(青环保〔2020〕71号)收悉。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统一协调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并指定你单位为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赔偿权利人代表。

特此批复。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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