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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A130100020210061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1〕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7.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沪府办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促进本区社区中医药的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统筹推进中医药融合发展、传承发展、创新发展,为探索构建环境、人群、社会和谐发展的健康支持体系,以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中医药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社区卫生综合改革中的特色优势,挖掘中医药健康服务在跨部门、多学科的创新协同作用,释放中医药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潜力和活力,努力实现科创、人文、生态的建设目标,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打造健康城区,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让人民群众享有更高水平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强化网络,满足需求

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医药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社区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2.继承创新,发挥特色

坚持继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以继承传统、发扬特色、提高疗效为目标,以理论创新、学术发展、技术进步为抓手,促进中医药发展。

3.培育人才,提升能力

完善中医药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制定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探索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模式,打造中医药人才高地,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4.加强管理,落实政策

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组织体系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发挥好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工作党委书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复核评审工作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组建“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办公室”,复核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区卫生健康委工作党委书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执行复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任务,推进和落实各项复评审阶段的工作任务。

组建“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推进与技术保障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主任担任组长,具体执行复核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工作推进和技术指导。

三、创建目标

总的目标:成功通过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

具体目标: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复核评估实施方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9年版)》要求,加强我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构建以区中医医院为平台,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区域中医药医疗联合体,充分提高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作用,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完成期满复核工作目标。

四、主要任务

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9年版)》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贯彻落实扶持中医发展政策

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工作政策倾斜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中医药工作。在中医药诊疗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将中医药诊疗服务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形成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积极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根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要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建设要求,加强区中医医院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设立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规范中医科建设、完善中医诊疗设备、中药饮片配备,加强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培养和引进中医药专业人才,进一步提升全区中医药人员的素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级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发挥青浦区中医医院作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临床类别医师中医知识技能培训等。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业务能力。

(四)深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科室规章制度,门诊、住院病历、中医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积极开展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工作,推动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在基础较好的学科建设上,要进一步发挥特色和优势。完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在中医药处方数量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方面达到《建设标准》要求。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防病治病工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健康教育处方,运用中医药的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加大对中医药文化总结、整理、宣传的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体系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社区居民对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五、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将区域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域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中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纳入年度公共卫生建设范畴,合理规划、协调社区中医药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区民政局

负责将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指导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社区居(村)委会的条件之一。

(四)区财政局

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体现重视和倾斜。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监督和指导中医药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落实行政奖励工作。

(六)区规划资源局

负责将社区中医药服务业务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新城区开发和小城镇改造中预留社区中医药服务业务用房空间。在政府统一规划的社区服务机构内开展的社区中医药服务,则由政府免费提供业务用房。

(七)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草药品和中医药医疗器械等质量的监督管理,鼓励社区卫生服务运用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政策和措施。

(八)区医保局

负责落实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相关优惠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中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九)区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做好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调查,并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等。

(十)区卫生健康委

1.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收集和整理政府各部门各项资料,全面开展督导检查;

2.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区中医药工作情况。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3.宣传和报道创建工作及中医文化,强化中医氛围建设。完善中医药服务社区居民的有关措施,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通过区中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所等专业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促进全区在医疗、预防、保障、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丰富社区中医药服务内涵;

4.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发挥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将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街镇总体工作计划,制定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街、镇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街、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注重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出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中医药推广和宣传。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组织推进本街镇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相关工作。

六、具体实施步骤

(一)动员申报阶段(2021年1月-2021年3月)

继续发挥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领导小组作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推进与技术保障小组。制定《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明确职责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2021年7月)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工作布置。各相关部门按照《青浦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责任分工表》(见附件2),按照任务分解,具体落实推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及主要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步骤及保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资料准备,加强过程管理,做好督导工作,完成本区自评工作。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8月-2021年10月)

加强监督指导,集中反馈落实,做好资料汇总,积极迎接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专家组的评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提高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把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合理规划、经费保障

将青浦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中医药工作,建立“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开展。

(三)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区卫生健康委作为主要实施部门,对全区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督促、指导。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各街镇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医院、社区等单位建立中医药工作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知识,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社区居民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 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

2.青浦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

责任分工表

附件1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2017年版)

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

二、基层中医药工作保障

(三)中医药事业发展有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体现重视和倾斜。

(四)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合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七)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三、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九)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

四、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十一)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十二)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10%以上。

(十四)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组建医联体,助力分级诊疗;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六、基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十五)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上一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

(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教育中有5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

七、基层中医药工作监督和考核

(十七)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十八)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八、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十九)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附件2

青浦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责任分工表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审方法

评分标准

备注

责任单位

★1.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6

5分为合格)

1.查阅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查阅成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或建立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文件;

3.查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查阅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政府三定方案或编办文件);

5.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1.中医药工作未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得分;

2.未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或建立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得分,未定期研究工作扣1分;

3.未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扣2分;

4.未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扣1分;


区政府办公室

区发展改革委

2.县(市、区)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

6

1.查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政策文件、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1.各成员单位未定期研究或推动本部门职责分工内的中医药相关工作落实的,每个部门扣0.5分,最多扣2分;

2.相关成员单位不熟悉中医药相关政策的,每单位扣0.5分,最多扣2分;

3.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不熟悉中医药政策的,每人扣1分。


区卫生健康委

3.中医药事业发展有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体现重视和倾斜。

4

1.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

2.查阅卫生事业费、中医药事业费相关明细;

3.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1.未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不得分;

2.未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不得分;不能体现重视和倾斜的,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相关政策不包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4.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3

1.查阅研究制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的会议纪要、报告、简报和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研究制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加的,不得分;上述医药卫生政策文件中没有中医药内容的,每个文件扣1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中,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制定增加中医药服务报销项目、提高中医药服务项目报销比例、降低中医医院起付线等。

区卫生健康委

区医保局

5.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

1.查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各2个。

1.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不得分。

2.实地抽查未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区医保局

6.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合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3

1.查阅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

4.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未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进行研究的,不得分;确需调整但未调整或未提出调整建议的,扣2分;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与的,扣1分。

了解近3年来(含实地评审当年,下同)的相关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7.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4

1.查阅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

4.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研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的,不得分;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加的,扣1分。

2.相关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未落实的,扣3分;部分落实或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区卫生健康委

8.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4

1.查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查阅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联网注册信息系统;

3.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1.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未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得分。

2.县级中医医院未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的,不得分。

3.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未设置中医药科室的,每个机构扣2分。

城市人口占比超过50%的市辖区,该指标不做检查,视为达标。该指标分值不算入实际得分,最后得分=实际得分/100-该指标分值)×100%(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后数字)

区卫生健康委

★9.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

8

7分为合格)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前期统计资料;

2.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联网注册信息系统;

3.实地检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全县(市、区)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量不足100%的,不得分。

2.全县(市、区)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的社区卫生服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数量未达到95%,不得分。

3.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本项不得分;已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未达到相应标准,酌情扣分,每个机构最多扣2分;未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不得分。

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设置,则不得分;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设置的部分,则不扣分。

区卫生健康委

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9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前期统计资料;

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挂号或诊疗等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全县(市、区)中医类别医师占比达到2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低于95%,或乡镇卫生院数量低于90%,不得分;

2.全县(市、区)人员配备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低于100%,或村卫生室数量低于75%,不得分。

3.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比未达到20%以上,不得分;

4.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得分。

1.多点执业、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在本机构定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员均可纳入本指标计算范围。

2.所查机构人员配备未达标,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达标,则不得分;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达标的部分,则不扣分。

区卫生健康委

11.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

1.查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文件、拨款凭证、总结、简报等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县级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1.中医药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不得分;

2.所查医疗机构未开展或未组织参加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每个机构扣1分,扣完为止。

3.所查医务人员未接受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每人扣1分。


区卫生健康委

★12.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10

8分为合格)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地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6个月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工作记录,每个机构每少1类中医药技术方法,扣1分,扣完为止。

1.此处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是指《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中的:中药饮片、针刺、灸类、刮痧、拔罐、中医微创类、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以及其他类等。

2.所查村卫生室未达标,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达标,则不得分;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达标的部分,则不扣分。

区卫生健康委

★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10%以上。

8

6分为合格)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统计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查前6个月中5个工作日的处方、挂号记录、收费记录、治疗记录等相关材料。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未达3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未达3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未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未达1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区卫生健康委

14.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组建医联体,助力分级诊疗;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6

1.查阅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医院等部门关于对口帮扶、医联体建设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制定鼓励县级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不得分;

2.县级中医医院未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个及以上)组建医联体的,扣3分。

3.实地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支家庭医生团队,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支团队扣1分,扣完为止。

4.团队中无中医类别医师或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乡村医生的,每支团队扣1份。

城市人口占比超过50%的市辖区,该指标评分标准12不做检查,视为达标。

区卫生健康委

15.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上一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

6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通知、考核结果通报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无在全县(市、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扣2分;

2.所查机构如应开展试点工作(如在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健康管理中探索增加中医药服务)但未开展,每个机构扣1分;

3.全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

4.所查机构服务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

5.所查机构提供服务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每个机构最多扣1分。

1.核查上年度全县(市、区)及所查机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总数和实际提供服务人群的档案记录。

2.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则不扣分。

区卫生健康委

16.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教育中有5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

3

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所查机构1个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有更换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的宣传栏,至少开展5次公众健康中医药咨询活动,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3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至少举办6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以上内容1项未达到即为机构不达标;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每年至少举办3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至少有更换3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的宣传栏,以上内容1项未达到即为机构不达标。

区卫生健康委

17.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4

1.查阅中医药主管部门等部门关于监督检查的文件、记录、监督意见书、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县级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3年,有一年未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的,不得分。

2.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中,未将本条指标要求的3项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的3项内容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实地检查发现相关问题且未依法处理的,不得分。


区卫生健康委

★18.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5

4分为合格)

查阅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考核结果通报等相关材料。

1.未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得分;

2.未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的,每类机构扣1分,扣完为止;

3.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服务量等内容分值占比低于15%的,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每类机构指的是:县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区卫生健康委

★19.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5

4分为合格)

1.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20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

2.访谈6名中医药人员。

1.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低于85%的,不得分。

2.其余三项指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     %

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   %

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      %  

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    %

区卫生健康委

注:1.标注★的指标为重点指标。

2.判定标准:

得分在85分以上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

80—85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整改后复查;

低于80分或1项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