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QA130100020210071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1〕3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7.2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青浦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
为推动本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推进健康青浦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青府发〔2018〕39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健康青浦建设,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本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2.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区镇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区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加强区级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镇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强化各镇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政策的责任;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明确各自的支出责任。
3.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区与镇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步推进改革。先对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和确认,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制度规范;再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具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保健、老年人保健、学校卫生、慢性病防治、居民健康档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传染病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应急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本市免疫规划实施等内容。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试剂、疫苗等除外)。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主要包括筹资补贴和特殊群体代缴费补贴。筹资补贴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大学生筹资补贴除外)。特殊群体代缴费补贴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乡并轨过渡期内农民等群体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重度残疾人由区级财政承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含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代缴费补贴)。医疗救助为区与镇共同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本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范围以内的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超出标准的支出由镇级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和计划生育奖励。
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区级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白鹤、朱家角、练塘、金泽4个镇,区级财政分担60%;第二档包括重固1个镇,区级财政分担40%;第三档包括赵巷、华新2个镇,区级财政分担20%;第四档包括徐泾1个镇,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区级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白鹤、练塘、金泽3个镇,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第二档包括华新、重固、朱家角3个镇,区级财政分担50%;第三档包括赵巷、徐泾2个镇,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奖励。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其中,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级财政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实行区级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白鹤、朱家角、练塘、金泽4个镇,区级财政分担60%;第二档包括重固1个镇,区级财政分担40%;第三档包括赵巷、华新2个镇,区级财政分担20%;第四档包括徐泾1个镇,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市级医院郊区建设项目、区级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同级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由委托方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本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健康促进事务由区与镇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分别承担;其余事务由区级财政承担。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本区自主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和事项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区、镇两级财政要按照明确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政策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浦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青浦区医疗卫生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财政事权划分 | 支出责任划分 | 备注 | |
公共卫生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保健、老年人保健、学校卫生、慢性病防治、居民健康档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传染病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应急等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 |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 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本市免疫规划项目等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 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试剂、疫苗等除外。 | |
医疗保障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筹资补贴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区与镇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大学生筹资补贴除外。 |
特殊群体代缴费补贴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乡并轨过渡期内农民等群体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重度残疾人由区级财政承担。 | ||
医疗救助 | 城乡医疗救助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本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范围以内的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超出标准的支出由镇级财政承担。 |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财政事权划分 | 支出责任划分 | 备注 | |
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区与镇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6∶4,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2∶8,第四档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区与镇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第二档为5∶5,第三档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 | ||
计划生育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级财政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与镇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6∶4,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2∶8,第四档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上述人员不包括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 |
能力建设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市级医院郊区建设项目(根据本市医疗资源布局规划,选址位于郊区的市属医院建设项目)、区级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 各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战略规划项目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财政事权划分 | 支出责任划分 | 备注 | |
能力建设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区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区与镇共同事权 | 区与镇财政共同承担 | 健康促进事务由区与镇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分别承担;其余事务由区级财政承担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区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各区自主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区级事权 | 区级财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