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230125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3〕6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
监管机制的意见
为完善本区国资委托管理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主体责任,规范受托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现对规范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
为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规范原有受托企业监管方式,明确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区管企业良性运转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一)委托方式
委托监管以委托书方式实施契约式委托监管。
(二)批准程序
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区有关单位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受托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委托方、受托方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区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等国资监管事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按区国资委要求做好监管委托书签订等事宜。
(三)双方职责
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对受托方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或核准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对委托监管企业年度招聘计划及结果、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及结果进行备案。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委托方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受托方对受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受托监管的管理部门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受托方负责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初步方案。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双方的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机制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委托方应定期通报国资监管情况;做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培训和工作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受托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
(二)建立事项报告机制
受托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受托企业的重大国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年度投融资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等,受托方应按照规定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受托企业应每年向受托方至少进行一次工作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年度资产运营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事项等;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受托企业述职情况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三)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委托方对委托监管效能开展年度评价,包括监管方案执行、受托企业预算执行、经营效益和社会保障功能履行情况等。具体通过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专项审计实施评价。
三、强化国资监管制度执行
受托方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实际情况,落实国资监管事项,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
(一)法人治理
受托方应督促指导受托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受托企业的章程,由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二)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
加强受托企业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受托方根据行业规范,按照“以责定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规范用工”的原则,科学核定委托企业的人力资源方案,包括受托企业的领导班子配置。
区国资委在编制区管企业人力资源优化方案时,应将委托监管企业人力资源方案纳入研究范围,并将研究结果提供受托方作为参考。
受托方负责受托企业人员的公开招聘、业务培训、人才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年度招聘计划和结果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受托企业相当副科及以上干部可纳入区国资系统的科级干部交流范围,需由委托方报区国资委党委统筹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在区管企业间交流。
(三)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
受托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预算管理和国资收益
受托方应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预算管理,配合区国资委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受托企业原则上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上缴国资收益。
(五)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受托方应参照本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办法,建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受托方对受托企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应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经区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考核结果及薪酬情况,应每年报区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产权管理
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股权、产权管理的规定,加强受托企业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应由区国资委审批或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评估管理
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股权变动、产权变更等需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受托方依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执行,并按规定对评估结果初审后报委托方核准、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核准、备案。
(八)财务监督
受托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监管
受托方应按照相关国资监管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以及委托方确定的年度国资监管工作重点,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
(十)责任追究
受托方可以会同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受托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由受托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签订的国资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区国资委将企业监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其委托监管企业不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存在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将追究其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管经营性集体资产的委托监管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