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 补贴政策申请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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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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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对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三、出资渠道
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补贴资金,除市级补贴资金以外,其余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各街镇可采用报销、记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申请方式
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其他
补贴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