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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QE5120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青徐府〔2025〕10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5.05.26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和村(居)自筹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国有企业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资金;

(六)镇级集体及涉农村(居)自筹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职责分工)

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区、镇两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讨论和监督。

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徐泾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在工作专班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全镇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徐泾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建办”):是全镇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协调和推进工作。

徐泾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负责全镇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徐泾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发中心”):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及涉及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活动管理和监督。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组织对项目竣工后的审价、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上报,包括协助做好审价、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同时要配合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受委派实施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后、审价审计及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规划依据)

徐泾全镇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徐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第四条(项目原则)

(一)选择原则

坚持围绕推动徐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宜商宜居宜业现代化新徐泾的目标,按照“注重民生、补齐短板、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好发挥政府项目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立项原则

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须办理区级流程,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在办理区级流程时可与规建办积极对接沟通,确保前期手续的顺利办理。

(三)计划调整原则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允许年中进行一次计划调整,通过“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可对项目计划进行新申报、取消、储备转正式等调整,同时按程序进行单位预算调整,确保下半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更趋合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项目办理流程)

(一)申报环节

1、于上一年8月初启动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各单位自行排摸后以书面的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请示并登陆“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需求,同时需递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规模。

2、由规建办牵头会同镇财政所等部门进行初审。

(二)审核环节

1、列入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规建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和汇总后报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会议、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核同意,最终明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做好全镇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2、年度计划外需实施的项目

(1)项目总投资在2万元至20万元项目(不含20万元项目),首先提交徐泾镇规建办进行项目造价预审,审核通过后再经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会议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并开具任务单。

(2)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不含50万元项目),首先提交徐泾镇规建办进行项目造价预审,审核通过后再经镇长办公会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并开具任务单。

(3)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经镇长办公会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并开具任务单,(其中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还需提交镇党委会决策),再由区发改委审核出具正式批复。

(4)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派实施单位严格审核承包方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和信誉,规避招投标、围标串标,承包方存在关联关系,严格执行三方比价的相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管,确保三方比价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期间由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不定期按5%的抽查比例进行抽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监督检查。

(5)。本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与上年度实施过的项目的建设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相似,同一建设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规拆分

3、区级办理流程环节

针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区级流程(参照附件:建设项目区级行政审批流程图),具体相关内容要求和办法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到区发改委办理立项。通过后,至区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报建、环评、工可、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储备项目实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镇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统筹平衡,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拟在2-3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2、纳入储备的项目应当符合徐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二)时间要求

每年8月初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一同申报储备项目,经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会议、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核同意,最终明确年度项目储备计划。

(三)职责分工

徐泾镇规划建设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储备项目的审核和管理。

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平衡。

(四)前期费用的范围和拨付

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勘察设计费用、征用土地规费等;具体采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招选流程)

主要涉及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招选;二是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招选。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招选

1、概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财务监理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中标名单中选取后直接委托。

2、概算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通过三方比价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财务监理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中标名单中选取后直接委托。

3、概算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通过三方比价、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自行选取实施单位。财务监理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中标名单中选取后直接委托。

4、概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相关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入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

(二)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招选

1、建安概算金额在2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通过三方比价方式招选施工单位。

2、建安概算金额在100万元至400万元项目(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提交区财政局完成政府采购报建,后续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招标方式招选施工单位。

3、建安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招选施工单位。符合资格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按区建管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三)其它

受委派实施单位,在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可按照上述方式,参照开展相应招标工作。受委派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招选情况。建设单位对受委派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实施目的)

开发和使用“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实时报送项目信息,监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工作。通过该系统对建设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拨付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等实施动态管理。

借助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形成全镇建设项目的闭环管理。

第九条(操作规范)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全部由建设单位申报录入到“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并一同纳入到日常信息化管理中。在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后,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将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至每月,填报目标任务时要求对照开竣工时间科学合理制定,描述清晰具体,各重要节点明确。

规建办督促各单位每月23日前更新“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内容,确保及时掌握各项目推进信息,并将全镇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施工推进、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等)整理汇总后报镇主要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审计制度)

1、2万元—1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二类费用项目,由项目预算单位报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委托全过程财务监理,工程进度款等按财务监理审定后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监理出具审价报告,最后由镇经发中心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不涉及二类费用的,由项目预算单位报镇经发中心,由经发中心直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审价,审定价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预算单位在取得发改委立项文件后报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委托全过程财务监理,工程进度款等按财务监理审定后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监理出具审价报告,最后由镇经发中心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3、镇级集体及涉农村(居)自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预算单位办理立项手续,再报镇经发中心,由经发中心直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全过程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监管)

全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已申报市、区站监管的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纳入小型项目监管范畴。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控制,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管巡查,落实专人现场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隐患。

第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总体要求

1、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报监项目施工总承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将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4、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包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由总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5、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后续监督管理举措

为切实保障我镇政府性投资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避免因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镇规建办将联合劳动监察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请款流程过长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完成请款,保障资金及时到位;逾期未能完成请款的,将面向全镇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建设单位及受委派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后评价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全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需对项目功能使用情况上报备案。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一)适用范围

1、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4、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5、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6、重点养护类项目;

7、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二)后评价工作程序

1、工作专班办公室及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后评价项目建议名单,工作专班或镇长办公会确定后评价最终名单。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后评价通知3个月内,向镇规建办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3、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镇规建办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镇规建办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4、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未见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5、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规建办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6、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四条(项目资料归档)

申报单位在项目结算审计后须及时归档,所有项目按建设主体从项目申请至完工结算审计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必须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在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前项目材料收集完整。

第十五条(人大监督)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镇人大监督。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制度)

参照《<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为加强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切实提高镇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相关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徐泾镇建设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以下年度考核方案。

(一)实施对象

本考核方案的实施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原则、目标和内容

考核原则:充分体现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确保质量安全、严控投资规模,规范管理程序。

工作目标: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建成,并尽可能节约投资。

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六。

(三)有关事项

1、绩效考核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由规建办、财政所、经发中心、行政监察部门等组成考核小组。

2、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初开始至次年1月上旬结束。各考核对象应与12月15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上报镇规建办;镇考核小组应于1月5日之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3、制定专项奖惩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建设项目推进规范有序的给予考核单位负责人适当奖励,对在推进过程中出现工作不力等情况的,对考核单位负责人给予措施处理。

第七章 日常养护类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操作规划和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日常养护类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日常养护类项目主要指对城市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保洁、修补一般损坏及零星更换设施附属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我镇主要有以下几类日常养护项目:绿化养护、雨污水管网养护、集镇市政设施养护和农村道路养护。

(二)项目程序

规建办根据城市设施及附属设施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前于每年6月初拟定下一年度的日常养护类项目计划,并申报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列入计划后,总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的需办理区级流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投标时按照规定选择招一年或招三年,完成招投标后项目即可签约实施。

(三)招标方式

全镇日常养护类项目根据每年青浦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相应选择服务类采购或工程类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提前开展前期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四)概算调整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出现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引发概算调整的情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政策条件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概算调整,项目投资不突破原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若分项投资变更超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经财务监理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确认,可向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二)若分项投资变更金额在2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经财务监理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确认,报请徐泾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向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三)若分项投资变更金额在2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经财务监理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确认,报请镇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向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四)若分项投资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监理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派实施单位确认,报请党委会,经更为严格、审慎的研究决策确认后,可向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若因分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原概算的,一律报区发改委。

(五)安排原则

日常养护类项目安排应以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维护镇容镇貌为基本原则。规建办下达年度日常养护类项目计划后,财政所将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全镇日常养护类项目资金在养护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需求核定一定的增量资金,根据镇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进行项目优化和动态调整。

(六)考核与评估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针对日常养护类项目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养护质量、频次等进行监管。根据考核结果,对在养护过程中出现养护不力等情况的,可相应扣除一定的养护费用。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考核标准、要求及奖惩措施列入到项目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考核小组由建设单位、属地单位和管理单位等组成。

规建办会同财政所对日常养护类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对日常养护类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七)项目审计

按照工程类项目招标的日常养护类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汇总决算资料后向经发中心提出审价、审计申请,由经发中心组织审价、审计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利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建设项目实施中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主体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行政过错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追究原则

建设项目行政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立项主体徐泾镇人民政府的,规建办负责进行督促和监管。

(五)追究方式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徐泾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使用,对建设项目各方面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将作为项目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镇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征收补偿和土地减量化过程中发生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编制、设计、咨询评估、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以及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并禁止其三年内在我镇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徐泾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与上级规定冲突)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徐府发〔2023〕4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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