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用水、电、燃气等 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25.05.28
为贯彻《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要求,现就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用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优惠政策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养老院、养护院);
2.社区托养服务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5.社区支持类服务机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室、非居民自有住宅的社区睦邻点)。
二.执行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价格。
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按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进行相应改造,经水电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
三.申请办理
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且已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区民政局备案回执复印件、近期水电气账单。
2.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但未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向区民政局申请前,由属地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设施类型、运营地址、水电气用表账号等信息。同时,在申请时还需提交《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近期水电气账单。
3.以上两类情况,由区民政局审核完成后,报市民政局核实,市民政局分发至市发改委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作为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身份的依据。核实完成后,属地各街镇要及时将养老服务机构录入至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进行清单式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向用电、水、燃气等公司提交申请,由各经营企业现场核实后予以执行优惠政策。
4.在办理用电优惠政策时,电力户名要与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先到供电就近营业网点办理过户后在向区民政局申请。
四.受理及政策咨询
青浦区民政局 受理地址:公园东路1155号1幢316室 咨询电话:5971739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
青浦区供电公司 受理地址:外青松公路6155号 咨询电话:69722222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下午16:30。
青浦区自来水公司 受理地址:青浦镇五厍浜路111号 咨询电话:5972597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下午17:00。。
青浦区燃气公司 受理地址:青安路366号营业厅 咨询电话:59735011或96277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青浦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发往单位: | 申请单位:例:XX村委会(实际使用机构为XX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
实际使用地址: | 联系人: | ||
新增¨变更¨注销¨ | |||
内容: | |||
户名: | 户号或册号: | 统册号或统分号或账号 | |
所属部门(供电所、自来水公司、东方有线、煤气所及其他) | |||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 街镇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
区民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 所属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