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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用水、电、燃气等 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主动公开

2025.05.28

为贯彻《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要求,现就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用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优惠政策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养老院、养护院);

2.社区托养服务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5.社区支持类服务机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室、非居民自有住宅的社区睦邻点)。

二.执行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价格。

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按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进行相应改造,经水电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

三.申请办理

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且已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区民政局备案回执复印件、近期水电气账单。

2.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但未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向区民政局申请前,由属地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设施类型、运营地址、水电气用表账号等信息。同时,在申请时还需提交《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近期水电气账单。

3.以上两类情况,由区民政局审核完成后,报市民政局核实,市民政局分发至市发改委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作为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身份的依据。核实完成后,属地各街镇要及时将养老服务机构录入至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进行清单式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向用电、水、燃气等公司提交申请,由各经营企业现场核实后予以执行优惠政策。

4.在办理用电优惠政策时,电力户名要与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先到供电就近营业网点办理过户后在向区民政局申请。

四.受理及政策咨询

青浦区民政局 受理地址:公园东路1155号1幢316室  咨询电话:5971739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

青浦区供电公司 受理地址:外青松公路6155号  咨询电话:69722222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下午16:30。

青浦区自来水公司 受理地址:青浦镇五厍浜路111号  咨询电话:5972597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下午17:00。。

青浦区燃气公司 受理地址:青安路366号营业厅  咨询电话:59735011或96277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青浦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发往单位:

申请单位:例:XX村委会(实际使用机构为XX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实际使用地址:

联系人:

新增¨变更¨注销¨

内容:

户名:

户号或册号:

统册号或统分号或账号

所属部门(供电所、自来水公司、东方有线、煤气所及其他)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街镇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区民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所属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