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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QB530200020250034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5〕131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07.24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青浦海关、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青浦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区经委、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公司,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25〕2号)和《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沪农委〔2024〕112号)要求,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重大植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种植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上海市青浦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上海市青浦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处置指挥部

2.3职能部门

2.4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

3.1监测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3预警响应

3.4风险防控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及通报

4.2响应等级和处置

4.3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5.3灾害补偿

5.4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治安保障

6.5科技支撑

7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7.2预案修订

7.3预案报备

7.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重大植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浦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

1.3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Ⅰ级重大植物疫情

发现从国外、市外传入本区或本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特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2000亩(含2000亩)以上连片或跨区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业农村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3.2Ⅱ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重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含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植物疫情。

1.3.3Ⅲ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较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亩以上(含100亩)、1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植物疫情。

1.3.4Ⅳ级重大植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亩(含50亩)以上、1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或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植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区周边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应对、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街(镇)政府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职能部门

2.3.1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政府主管重大植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植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

(3)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封锁、消灭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市农业农村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绿化市容局

组织开展林业、绿化领域突发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通报有关情况;配合搞好本区其他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协助植物检疫部门做好染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消毒除害处理,防止二次污染;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的管理,取缔市场外植物及其产品交易的流动摊位。

2.3.3青浦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和上海海关要求,做好青浦口岸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防止重大植物疫病的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内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发布预警;配合搞好本区其他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2.3.4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突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监测体系、防控体系和紧急防控物资储备、调运等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与安排。

2.3.5区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防、预警、控制消灭等经费,协调监管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2.3.6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应急物资、乘机哄抬应急物资价格等行为。

2.3.7区科委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2.3.8区气象局

负责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预报,根据预测预报和防控专家的要求及时提供必需的气象资料。

2.3.9区经委

配合参与流通领域重大植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保障食品生产企业正常运营。

2.3.10区融媒体中心

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发生发展动态、预警、防治技术和措施等方面的宣传。

2.3.11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要求,及时对参与保险的农作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有关企业或个人作出响应,给予保险赔偿。

2.3.12区委宣传部、公安青浦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13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监测

3.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消灭”的原则,利用区、街镇两级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对有害生物开展普查,并进行动态监测。

3.1.2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林业、海关等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3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疫情监测、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

3.1.4由区农业农村委、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加强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3.1.5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市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农业生产、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区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前应当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农业农村委和市政府。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防疫单位、防疫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植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胁区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街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当外省市或区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由区农业农村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区,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区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

3.4.3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海关要采取相关紧急预防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委、林业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报告,也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10”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是否危及人员生命健康,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区农业农村委、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重大植物疫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对Ⅰ级重大植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委和市政府报告。

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区政府、区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关等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响应等级和处置

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植物疫情。当出现跨区域、大面积重大植物疫情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 I级响应和处置

事件确认后,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区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I级(特别严重)事件的应急处理。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区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员会同区业农村委植物保护与检疫专家到达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控制措施;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Ⅱ级响应和处置

事件确认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紧急调集和征集;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应迅速组织植物保护与检疫专家到达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控制措施;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的信息。

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3Ⅲ级响应和处置

事件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事件的需要成立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控防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植物保护与检疫应急人员到达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控制措施;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4Ⅳ级响应和处置

事件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事件的需要成立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任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由区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等应迅速组织植物疫情应急人员到达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控制措施;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的信息。

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植物疫情部门开展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农委报告。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且需要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方案,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4信息发布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4.6.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

(1)在疫情被消灭后的本生长季节内或1年内,疫情发生地未发现新的疫情;

(2)短期内无法彻底消灭,但疫情发生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本生长季节内或1年内能稳定在较低危害水平。

4.6.2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Ⅳ级、Ⅲ级、Ⅱ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6.2.2Ⅰ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根据发生省市政府或有关国家、地区官方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委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6.4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消灭的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消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局指导疫情影响区做好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受灾户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3灾害补偿

区农业农村委对发生重大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消灭或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检测试剂、农药和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等。储备库由区农业农村委管理。

6.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4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消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5科技支撑

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检疫与控制、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与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检测技术。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重大植物疫情高、中、低风险管理名单。

7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预案修订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区农业农村委将本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预案,是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行动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区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 重大植物疫情:指由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造成的,对农业生产、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人畜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 植物检疫:指由国家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对生产及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采取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定殖危害的技术及行政措施的综合管理体系。

3.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按照植物检疫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省级农林业部门制定并明文规定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一些特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包括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市、自治区补充规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 外来有害生物:指由原来的生存地经过自然的或者人为的途径进入一个新的生存地,并对新环境的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造成损失或者威胁的主要危害植物的病害、昆虫和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5. 危险性大: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地区有病、虫、杂草良好的适生条件,一旦发生或传入很难防治和根除;二是对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或威胁。根据其在原发地发生程度和对本地区的威胁,由专家分析判断确定危险性程度。

6.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虫害、患病或死亡植物,其发生率、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生和发病水平。

7. 发生点:指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地点,一般为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农田、园艺场或其他有关种植、存储和经营单位。

8. 发生区:指以发生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9. 疫点: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点。

10. 疫区: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的区域,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传出。

11. 保护区:指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划定的未发生区域,以防止疫情的传入。

12.受威胁区: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受疫情威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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