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QB530200020250033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5〕130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07.24
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25〕2号)要求,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上海市青浦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上海市青浦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2.4街镇应急指挥部
3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3.1报告程序
3.2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3.3建立举报制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处置程序
4.3信息的共享与处理
4.4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宣教培训
7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青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统一领导、精准施策。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本区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发生的或因本区地产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按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可控性,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且未出现死亡的;
(2)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2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3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1)事故危害严重,跨越区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4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成立“青浦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2.1.2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种植养殖生产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2.2办公室职责
a.负责本区种植养殖生产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b.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2.3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本区种植养殖生产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组织农安中心、执法大队、农技中心、水产站等业务条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2)专家咨询组
由委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科研、教育院校有关专家参加,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后勤保障组
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2.4街镇应急指挥部
各街镇应当成立本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可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青浦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3.1报告程序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当地“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迅速上报至上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2.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3.2.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2.3总结报告
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级别的确定
区“事故应急指挥部”收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处置程序
4.2.1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基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预案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隐患,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街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青浦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状况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4.2.3响应措施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2.3.1开展事故查处
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上海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要及时赶赴事故发生地,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专家、领导组成,必要时由可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专家。
4.2.3.2事故的报告
各级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农产品来源去向等情况,上报给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的发展事态,及时通报食安办、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寻求协助。
4.3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4.3.1“青浦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区域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区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本区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3.3Ⅰ~Ⅳ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
4.3.4Ⅰ~Ⅳ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的外,由“青浦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4响应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报送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
6.3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6.4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5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