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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若干意见的请示

QA130100020200092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0〕4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09.23

区政府:

2020年8月17日,上海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8月24日以第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正式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规定》印发了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督查工作规则、后评估工作规则等七个配套文件(沪府办发〔2020〕5号)。

为确保市政府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经认真研究,我办代拟了《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若无不妥,提请区政府印发。

特此请示。

2020年9月16日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6章46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督查工作规则、后评估工作规则等七个配套文件(沪府办发〔2020〕5号)。《规定》及配套文件对于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立足大局、服务全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

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四、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要严格执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其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12条要求,拟订决策草案,加强协商协调。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五、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是决策是否落地的关键。决策机关及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六、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示意图

2.《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附件1: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示意图

(按照《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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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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