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200107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0〕5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10.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20年10月31日
青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第七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四)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依法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托幼机构、居民家庭、群租房以及“九小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二)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三)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修订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区域联防响应机制,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区经济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指导、督促系统归口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四)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五)公安青浦分局负责依据本市工作意见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七)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八)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分考虑消防站用地规划布局。
(十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核与辐射企业履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区交通委负责区域内有关道路运输、交通设施等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协助市交通执法部门、公安青浦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区交通行业应急处置、综合整治工作。
(十三)区水务局负责联系城区供水、排水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注册在本区的旅行社和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宾馆、旅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十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区军休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格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
(十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负责依法加强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消防领域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十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国资委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区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区属企业集团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二十)区体育局负责加强对体育类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护绿防火工作。依法对园林、市容绿化、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和景观灯光设施相关责任方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施指导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二十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搭建、小区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十四)区民防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商务领域应急、储备物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六)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支队、上海银保监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区级媒体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八)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九)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将公共区域单位场所内可巡查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内容,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和线索,通过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流转至相关消防执法和管理机构牵头及时予以处置。
(三十)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镇、街道、部门,由区政府组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十七条镇、街道、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见《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