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QA130100020210072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1〕3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7.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青浦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号)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牢固树立绿色、融合、智慧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构建“安全、通达、优质、美观”的农村公路发展新局面,形成上下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为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制度,力求实效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完善资金投入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路长制等制度,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力求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细化区、镇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加强区级统筹指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有序推进本实施细则落地,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三)创新机制,转型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多元融合;坚持智慧发展,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市、区、镇三级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市、区、镇三级财政投入、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2021年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落实,管理站规范设置,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区管公路、乡村道路列养率保持100%,年均养护工程按道路总里程比例区管公路不低于13%、乡村道路不低于8%,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村内无危桥、无破损道路。

四、主要任务

(一)范围及定义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青浦区行政区域内区管公路、乡村道路、村内道路(以下统称“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市管道路(国道、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居民小区内部道路及其它专用通道不属适用范畴。

1.区管公路(县道)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18-2022年)〉的批复》(青府发〔2019〕39号)内的县道为区管公路。指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之间的公路,或部分连接镇(乡)与镇(乡)之间、镇(乡)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或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区际间公路。截至2019年底,区管公路总里程200.7公里,桥梁268座。

2.乡村道路(乡道、村道)

乡道是指连接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或部分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主要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不包括建制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入户路。截至2019年底,全区乡村道路795公里,桥梁1054座。

3.村内道路

为建制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主要道路是指将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次要道路是指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截止2020年5月形成的数据库,全区村内道路总里程1012.1公里,桥梁1093座。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2.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管。

负责审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及养护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农村公路配套政策及相关规定;负责农村公路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对纳入农村公路的新增设施量进行审核;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审批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区道运中心是本区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对管理养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负责编制区管公路养护计划并上报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对乡村道路、村内道路养护计划的初审并报区建设管理委;具体监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及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纳入农村公路的设施量进行初审;负责区管公路、乡村道路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协调指挥农村公路应急工作;负责协调跨镇域村内道路的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4.各镇(街道)是本辖区乡村道路、村内道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 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乡村道路、村内道路年度养护计划建议书并报区道运中心;配合做好区管公路、乡村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做好村内道路路产路权保护;做好所辖区域内乡村道路、村内道路应急保障工作,按要求处置本辖区内应急事件。负责辖区内跨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协调工作。

5.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1)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各街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相关事务工作。根据市级总体目标部署,结合各街镇设施量的实际情况,由各街镇统筹安排人员力量,每25-30公里乡道、村道建议配备不少于一名农村公路专管员,做到乡道、村道管理全覆盖,专管员可身兼双职,但应按照专管员职责履行相关工作,责任人员由各街镇统筹调剂安排后报区道运中心备案。

(2)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来源

经核定后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待遇参照所在街镇其他集体人员的薪酬水平,区道运中心核定每人每年10万元给予补贴,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中列支。

6.路长制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本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道运养护〔2021〕183号),于2021年全面实施并形成长效管理。设立区、镇、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区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镇级可设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村级设在村委会。

(三)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1.市、区、街镇三级财政出资比例

(1)区管公路

区管公路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日常养护费按照当年设施量测算相关费用,年度大中修按照总里程13%的维修率测算相关养护费用,扣除市级定额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2)乡村道路

乡村道路养护费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日常养护费按照当年设施量测算相关费用,年度大中修按照总里程8%的维修率测算相关费用,除市核定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区、镇承担,分担比例在《青浦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政策及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街道100%区级承担。

(3)村内道路

村内路桥养护资金由镇、村自行承担,街道所辖村由村级自行承担;危桥改建涉及资金由区级财力配套3000万元/年,镇级分担比例在《青浦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政策及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街道全额由区级承担。

2.资金列支途径

区建设管理委对年度养护经费进行初核,大中修项目费用经区发改委审核后列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大本,其余养护经费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街道养护经费列入区道运中心部门预算。各镇养护计划中,区级部分列入区道运中心部门预算,其余由各镇列入镇部门预算。

3.资金使用安全

养护经费必须用于专属道路的管理、养护,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受市行业部门、区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养护质量管理

1.区管公路

区管公路养护按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上海市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DG/TJ08-2067-2009)和《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养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现状和实际进行细化与操作。

根据市行业部门要求,养护实行检查考核制,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由区道运中心负责。

2.乡村道路、村内道路

由区道运中心按照《青浦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考核办法》(青建管〔2016〕34号)有关规定对乡村道路、村内道路养护管理实施考核,村内道路参照实施。

各街镇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区政府分配乡村道路、村内道路养护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等的将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减少区级补助项目。

(五)养护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大中修及日常管理(包括桥梁检测、应急抢险抢修、路政管理等)三部分。

各镇(街道)在每年5月底前编制本镇(街道)下一年度乡村道路、村内道路“下年度养护建议计划”报送区道运中心。

区道运中心按照各镇(街道)上报的道路状况、资金情况及考核结果对上报的“下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后确定“下年度镇级初步计划”。区道运中心按照当年度设施量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区管公路“下年度区级初步计划”,汇总形成“下年度农村公路初步计划”于7月中旬报区建设管理委。

区建设管理委根据行业管理规范和市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区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区道运中心上报的“下年度农村公路初步计划”进行初审,形成全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及资金需求。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标行业规范结合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要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相关规定执行。

大中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各镇(街道)按照《青浦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办发〔2014〕78号)规定报区相关部门审批。

(六)日常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养护队伍。区管公路由区道运中心负责,乡村道路、村内道路由各街镇负责,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进行养护招投标。区道运中心招标落实施工监理队伍,加强养护质量监管和计划统筹安排,并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纳入区道运中心部门预算。

区道运中心每季度组织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公路、村内道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相关情况。

各镇(街道)根据道路路况巡查情况,编制每月日常养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月度检查。施工监理对各镇(街道)每月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报区道运中心备案。

区道运中心应确保“四好农村路”、“精品示范路”实施路段总里程不下降,各镇(街道)应确保每年乡村道路文明样板路、GBM工程实施路段总里程不下降。

养护作业单位应对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保养,及时发现、反馈、解决道路损坏问题,确保农村公路“畅、安、舒、绿、洁、美”。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依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开展,并应符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JTGH30-2015)的要求,确保养护作业和通行安全。对因道路养护状况未达到要求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大中修项目管理

区管公路和乡村道路大中修、村内危桥改造工程方案设计由区道运中心负责,村内道路大中修方案设计由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公路按照养护主体分工为各立项建设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审批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区道运中心负责区管公路大中修项目开工后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造价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各镇(街道)负责乡村道路和村内道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开工后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造价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各养护主体单位积极争创区级文明工地。

大中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不得随意变更。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公路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2144-2014,J12722-2014)进行竣工验收。

(八)路政管理

区道运中心应当按规定开展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沿线各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区管公路、乡村道路、村内道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道运中心。涉及违法违规的,区道运中心应及时移交区交通委执法大队按相应处罚条款处置。

(九)设施量纳管、移交

符合本区及各镇(街道)公路规划并达到纳管要求的新改建乡道和村道,可按照《青浦区农村公路设施接管办法》(青建管〔2016〕34号)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设施量;符合村庄规划并达到纳管要求的新改建村内道路,可参照《青浦区农村公路设施接管办法》(青建管〔2016〕34号)办理移交手续,纳入本区、镇(街道)设施量。

对符合移交管理要求的区管公路、乡村道路,由所在镇(街道)向区道运中心提出申请,初审后上报区建设管理委,再由区建设管理委统一上报市道运中心,经核准后纳管;对符合移交管理要求的村内道路由所在镇(街道)向区道运中心提出申请,由区道运中心进行初审后报区建设管理委,再由区建设管理委统一报区政府,经核准后纳管。

设施量原则上按照年度调整,新列入设施量的道路养护经费按照《关于下发<青浦区公路(市政道路)新改建项目临时接管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2020〕19号)执行。对核准后纳入设施量的农村公路,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应在当前养护合同完结前调整养护费一并纳入下一轮农村公路养护费预算。

(十)应急处置

区道运中心应当设立应急仓库并制定本辖区区管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街镇应当设立应急仓库并制定本辖区乡村道路、村内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并严重影响交通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设施主体应当先行处置,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区建设管理委报告。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原《青浦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青府办发〔2015〕94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浦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

青浦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责任名称

行使主体

权力责任类别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权力责任事项



1

公路的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县道的具体管理和乡道、村道的行业管理。


2

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镇级

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3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区级

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道规划和区城市规划,并听取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的意见后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

农村公路建设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项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区的县道建设计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镇(街道)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5

农村公路废弃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

废弃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6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养护管理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级、镇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7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镇人民政府

资金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级、镇级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各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8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招标投标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招标投标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级、镇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根据养护工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9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技术评定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全面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10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养护计划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保障养护工程按照计划实施,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进行省际间养护作业的,还应当与相邻省市做好沟通衔接。


11

农村公路管理协同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管理协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审批、现场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12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13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检测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桥梁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区级、镇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负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农村公路标桩、界桩设置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标桩、界桩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区级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15

加强对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施工的统筹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施工统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区级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施工。


16

农村公路掘路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掘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区级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掘路修复费一至五倍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7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的设施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区级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8

农村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区级

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9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非公路标志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区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0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超限运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区级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21

通过货物运输源头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监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区级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超限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22

农村公路有关申请的行政审批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23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应急措施;需要跨区域统一实施的,应当同时明确联动机制。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24

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及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

制度建立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区级、镇级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专管员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应当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相衔接。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