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区与镇(区属公司)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220018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22〕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2.01.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区与镇(区属公司)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区与镇(区属公司)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区与镇(区属公司)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增强财政政策导向功能,进一步引导激励各镇(区属公司)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能级和壮大经济实力,按照市与区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在《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1〕4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域财力支持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1〕41号)的基础上,就区对镇(区属公司)财政激励引导机制作进一步完善。
一、改革基本原则
(一)增强区域自主权
充分授予各镇(区属公司)自主权,各镇(区属公司)对基数内体制结算财力和超基数部分财政激励财力统筹安排,用于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保障日常运行、支持服务企业等相关支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体制改革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激励招商积极性
加大超收激励财政倾斜,激励各镇(区属公司)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能级和壮大经济实力,积极涵养和拓展财源,不断培育和挖掘新的税收收入增长点。
(三)保障体制稳定性
保持财政体制的持续性,保证区本级可安排使用收入基本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超收激励机制
(一)收入基数内体制结算。以2021年各镇(区属公司)实际完成的税收区级收入为收入基数(若未达到奋斗目标任务数的,以奋斗目标任务数为收入基数),基数内按照税源户管划分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八项税收区级收入部分区与镇30:70比例分享,区属公司按照原体制核定2021年财力基数。
(二)超收入基数部分财政激励。自2022年起,年度税收区级收入完成数超过收入基数部分,区与镇(区属公司)按照10:90比例分享。特殊战略性保障项目的财政分享政策专题研究确定。除房产类税收以外的工商类税收区级收入增幅居全区前列的镇(区属公司)可适当考虑单项激励。
对202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注册型企业,年度区级纳税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区与镇(区属公司)分别按照10:90、9:91、3:97比例实施财政倾斜。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企业有序迁移。按税收属地原则和现行户管规定,发挥基层政府服务企业作用,区域内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凡发现企业通过迁出再迁入等变相行为申请财政激励政策的,扣减相关镇(区属公司)涉及金额1-3倍的财力并通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管机制促进本市企业有序跨区迁移的通知》(沪财预〔2021〕39号)有关规定,涉及调整财力基数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快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相关镇(区属公司)提出财力结算资金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将财力拨付至各镇(区属公司),由各镇(区属公司)统筹用于区域内支持服务企业等相关支出。
(三)落实企业扶持政策。各镇(区属公司)应在本区服务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统一指引下,积极落实企业扶持政策,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不得拖欠企业资金。对因服务企业不力导致财源流失的,由区经委牵头商相关部门确认,区财政将视情况扣减或暂停对该镇(区属公司)超收激励政策。如部分镇(区属公司)财政扶持资金兑现碰到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将通过财力预拨方式予以支持,保障扶持资金按时兑现,预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避免重复倾斜。当年已经享受财政倾斜政策的,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区级收入不计入所属镇(区属公司)当年和基数年的区级收入。
(五)政策过渡期。截至2021年底已经按照青财预〔2011〕60号文享受的继续按文件执行,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执行的财政倾斜政策继续按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暂试行一年。一年后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实施意见作调整完善。期间如遇国家财政体制变化、税收分成比例调整或市财税体制政策调整,则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完善区与镇、街道及区级公司财政倾斜政策的实施意见》(青财预〔2011〕60号)和《青浦区进一步支持经济小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青府办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以往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