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QA13010002017128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17〕52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11.06
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府《指导意见》的各项部署,在全面梳理现状的基础上,配合市级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建议方案,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一)全面梳理。对本区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全面梳理,梳理范围涵盖《指导意见》和本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所列事项。
(二)问题导向。聚焦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的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与区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三)上下联动。加强市、区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梳理和研究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统筹推进。准确把握中央和本市相关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趋势,结合本区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分领域改革。
二、主要任务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改革内容和职责分工,区级职能部门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自所涉及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予以全面梳理(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研究提出改革建议方案。具体任务如下:
(一)梳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1.梳理范围
此次梳理的范围为本区各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包括《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财政事权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所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除此之外的事项,若确属于公共服务财政事权的,也可纳入梳理范围。
2.梳理要求
(1)梳理财政事权的具体项目。各部门结合“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工作分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等,对所涉及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全面梳理,完整列举公共服务财政事权项目清单。对本领域财政事权分为公共服务大类、公共服务项目两个层级。
(2)梳理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各部门对列举的公共服务项目逐项梳理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现状和划分依据,并对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具体划分现状予以重点说明。
(3)梳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各部门对公共服务项目逐项梳理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现状和划分依据,并对市与区共同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现状予以重点说明。
(二)分析现行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对梳理形成的各项公共服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项进行分析,聚焦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1.分析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是否存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政府承担过多;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保障不够等。
2.分析市与区之间是否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如维护全市统一市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市级承担不够;直接面向基层、由区级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公共服务,市级承担过多等。又如,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由市与区共同负担或由区级负担;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由市级负担或由市与区共同负担等。
3.分析市与区之间是否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规范的问题。如某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依据,市、区两级政府在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分担比例、分担标准等方面不够规范、显失公平等。
(三)提出完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
针对现行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问题的事项,根据《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各相关领域改革要求,逐项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本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议方案和清单(具体模板详见附件2、3)。改革建议方案应重点说明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事项和调整理由。若财政事权划分调整带来部门职能调整、人员或资产划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或修改等事项的,应在改革建议方案中一并考虑。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区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区内各职能部门梳理分析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做好与市财政局的沟通联络工作。
区级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各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所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各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予以全面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时间安排
2017 年12 月底前,区级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所涉及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状、存在问题、调整建议等予以梳理和分析研究,并将梳理分析情况报经本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各领域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期间,若中央出台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应结合中央改革要求一并研究,同步调整完善该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特此通知。
附件:1.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工情况表
2.XX 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细
清单(模板)
3.XX 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议
方案(模板)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