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处置制度》的通知
QB44020002023032
主动公开
青建管〔2023〕108号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3.05.10
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处置制度》已经2023年4月27日区建管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0日止。请认真落实制度各项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信息报告及处置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委各条线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建设、交通、燃气行业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和处置。
我委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信息类别)
信息是指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和险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交通运输或者交通工程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人(含)及以上死亡或者失踪,或者3人(含)以上受伤的,须进行报告。
第四条(报告原则)
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各企业是报告信息和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
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是本条线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置的责任部门。
委各条线职能科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及指导事件处置。
委安委办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及参与事件处置。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信息报告执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信息,事发单位应立刻向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报告。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等)向委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委相关职能科室在接报信息后,要立即抄报委安委办。
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立即口头上报,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信息应每日至少一报。
第七条(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附件2):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已造成的后果(如遇险人数或死亡人数等)、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置结果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法等;
(五)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第八条(事件处置程序)
(一)事件涉及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做好续报、终报工作。
(二)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接报信息后,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填写《青浦建设管理委(交通委)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附件1)报委相关职能科室。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开展相应工作。
(三)委职能科室在接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抄报委安委办。委安委办接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委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一般事故应由委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带队进行现场处置,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一般以上事故应由委主要领导带队进行现场处置。
(四)信息经审核后,由委安委办按条线要求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同时根据《青浦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应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的要求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
(五)委领导对信息作出指示或者提出要求,委安委办应当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抓好落实反馈。
(六)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其他行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补报。
(七)委职能科室应指导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后续处置。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应形成突发事件终报,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由职能科室报告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抄报委安委办。
第九条(责任追究)
我委将信息报告统一纳入委年度安全应急工作考核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二)故意不如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三)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四)出现重要信息、数据内容错报情况,超过48小时,未更正报送的;
(五)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行业管理部门已掌握重要事件信息,涉及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的;
(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但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七)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第十条(细化管理)
委所属行业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