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A530300002021002
主动公开
青科委〔2021〕9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12.27
各有关单位:
经12月15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7日
附件
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全面激发主体活力,持续增强创新动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科技创新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围绕建设“上海之门”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城市发展方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大做强本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753户。到2025年,全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超过1500户,高企数量实现翻番,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三、重点措施
(一)加强科技扶持政策落实
1.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科技企业发展路径。建立青浦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凡入库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发挥各镇、工业园区和区级公司等企业培育载体的作用,组建高企申报联络点及联络员队伍。(区科委)
2.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助。大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后,首次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上述两类已经获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每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相关政策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资助。(区科委)
3.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做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以1:1匹配;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技扶持资金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聚焦和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区科委)
4.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扶持资金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区科委)
5.加大“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专业服务。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区科委)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成本。(区税务局)
7.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活动,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区市场监管局)
8.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区经委)
(二)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9.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各类高水平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科委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国家科技部或市科委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支持,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区科委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科委)
10.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支持各类科技孵化载体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企业孵化和服务工作,提供人才培训、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规划、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区科委)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经认定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考核(两年一次)评估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获市级、国家级考核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8万和12万元奖励。同一院士站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12.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奖励。(区经委)
1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创新中心。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三)优化区域创新环境
14.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3+X”科技金融服务,3指科技微贷通、科技履约贷和小巨人信用贷,X指各银行个性化产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发展特点和个性化需求,推荐相匹配的信贷产品,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区科委)
15.落实人才落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区人社局)
16.解决创新人才租房需求。对于区内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缓解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区人才办)
17.推进创新人才团队集聚。对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录且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足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奖励的评审,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区人才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落实举措、强化服务。成立青浦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指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工作方案,形成高企考核任务清单,并制定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下发至各镇、园区,纳入我区科技工作考核。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街镇上下联动,加强政策宣传,着力扩大政策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
(三)加强统计监测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服务,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分析建议,定期通报高企认定工作结果及区内高企数量。
五、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执行期间若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政策。
本办法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