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QC690000020240005
主动公开
青市监特〔2024〕13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成,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4工作机构
2.5专家机构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3.2预防措施
3.3预警级别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应急结束
4.5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经费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7.5预案管理
8附则
名词定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内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作为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行动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预案。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青浦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城运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平台设置参照市、区总体预案相关规定执行,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根据联动机制和工作需要,协调和调度公安、应急、建管、交通、水务、房管、卫健、民防、市容、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期联动处置。遇有应急响应启动事件,按照区城运应急委和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区政府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通报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一旦发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建议及处置需要,视情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组成人员包括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街镇主要领导。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地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工作机构
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未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应在牵头组织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专家机构
由区市场监管局从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机构中,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相关专家或机构,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的预警信息监测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处理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重要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3.2预防措施
3.2.1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每年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2.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
3.2.3本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学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3.2.4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险。
3.3预警级别
3.3.1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城运应急办应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区城运应急委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由区城运应急委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同时报所属街镇、园区。
4.1.2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甄别后按照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城运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送。信息报告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设备情况、伤亡情况和所掌握的简要经过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必要时可请示市市场监管局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信息报告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区城运应急办要及时将接到的特种设备事故重要信息和情况上报区城运应急委,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跟踪反馈。
一旦出现特种设备事故影响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城运应急委应按要求及时通报毗邻区城运应急委,并视响应等级报市城运应急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2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道(镇)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即时处置,展开应急救援,及时控制现场状况,防止事态扩大。
当事故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报请区城运应急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城运应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消除危险状态,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响应。
4.3.1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按相关流程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或者视情成立的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联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可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联动单位,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报区城运应急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联动单位应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3.2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轻或消除的,应当逐级报告上级应急部门,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4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专家和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安全防护配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4.6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城运应急委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案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类媒体记者赴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5.1.1区政府和事发街道(镇)应及时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5.1.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其特种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该予以报废。
5.1.4涉及有毒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建管委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或倒塌建筑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街道(镇)负责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担任。
属于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保障工作,保障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各有关应急部门应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保证通信有效畅通;现场指挥部在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6.2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环保、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市政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由相关部门组建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6.3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应急装备、安全防护设备的保障,此项保障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各部门和街道(镇)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每年应投入必要经费,用于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4物资保障
本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进行有效管理。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持道路设施良好,调集交通工具,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紧急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和相关设备。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监督管理
7.1宣传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是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加强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有效消除危害。
7.3演练
区城运应急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相关部门、街道(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城运应急办备案。
7.5.2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8附则
名词定义
8.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8.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协调技术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提出防止特种设备出现次生事故建议和在区域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区城运应急办:在区城运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处置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本区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由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相关应急救灾物资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总工会:依法依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区建管委:负责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参与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事故的调查。
区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卫健委: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况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和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新闻办: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先期处置,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事故发生时,做好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