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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体育局政府性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D1304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体〔2024〕3号

上海市青浦区体育局

2024.03.06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现研究制定《青浦区体育局政府性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229

附件

青浦区体育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740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国有企业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第二条(职责分工)

本单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员。下设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单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本单位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基建负责人(体育中心):负责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本单位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负责自建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并配合本单位领导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财务部门:负责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自建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负责自建项目的审价、审计监督。

代建单位: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期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规划依据)

本单位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第四条(项目原则)

(一)选择原则

坚持围绕推动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宜商宜居宜业现代化新城市的目标,按照注重民生、补齐短板、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好发挥政府项目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立项原则

1、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工作意见》(青发改〔202330号)的文件要求,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纳入代建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应急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报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改委同相关部门负责待建管理的统筹协调;

2、总投资2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须按区级流程办理,由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推进。

(三)计划调整原则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允许年中进行一次计划调整,通过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可对项目计划进行新申报、取消、储备转正式等调整,同时按程序进行单位预算调整,确保下半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更趋合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项目办理流程)

(一)申报环节

1、于上一年8月初启动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各单位自行排摸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区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请示并登陆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需求,同时需递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规模。

(二)审核环节

1、列入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基建负责人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和汇总后报局党组会审核同意,最终明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做好全局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2、年度计划外需实施的项目

1、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局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同意,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2、凡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同意,最终投资金额按区发改委立项批复为准,由基建负责人负责实施。

(三)区级办理流程环节

针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按区级流程办理,由建设单位到区发改委办理立项。通过后,至区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报建、环评、工可、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实施目的)

使用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建设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拨付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操作规范)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全部由基建负责人申报录入到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并一同纳入到日常信息化管理中。在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后,要将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至每月,填报目标任务时要求对照开竣工时间科学合理制定,描述清晰具体,各重要节点明确。

基建负责人每月25日前更新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内容,确保及时掌握各项目推进信息,并将全局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施工推进、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等)整理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八条(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资料收集齐全并向局财务部门提出审价、审计申请,由局财务部门向区财政申请审价、区建管委申请审计。

10万以下不作审价。

10-2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财务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审价单位在区财政局目录单位中选择。

2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局财务部门向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申请进行审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决算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青浦区体育局解释。

第十条(与上级规定冲突)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众意见